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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30]  《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於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强官一員、人吏一名、斟子一名前來,與鄉官同共支貸。”“一、人户所貸官米,至冬納還,乞於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將帶吏斟前來,公共受納。”“一、簿書鎖鑰,鄉官公共分掌,其大項收支,須監官簽押。”

    [31]  參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二節。

    [32]  《勉齋集》卷一八《建寧社倉利病》:“鄉里大家,詭立名字,貸而不輸,有至敷千百石者。”《會要·食貸六二·義倉篇》嘉定七年三月九日臣僚言:“所貸者非其親戚,即其佃火,與附近形勢豪民之家,冬則不盡輸。”《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南康志》載南康軍社倉:“為倉官者私其幹僕而不及鄉民,或因循侵耗以虚數交承,虧損元頟。”

 

管理,並且以政府命令規定士人主管社倉有一定的任期,社倉因而具有部分官營的性質。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的管理,雖然可以避免貸放循私之弊,卻難免會有抑配的情形發生,[33]宋理宗淳祐三年(1243)八月朝廷下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一《市糴考》),可知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管理的現象已很普遍。南宋末年,王柏論社倉利害,也指出當時社倉“領以縣官,主以案吏”(《魯齋集》卷七《社倉利害書》),與當初朝廷推廣社倉的原意大相徑庭。雖然如此,地方政府所能干預的,只限於貸本出自政府的社倉,至於由民眾自集資本的社倉,仍然維持民間組織的性質;而許多社倉雖然由於貸本來源的關係,在主持管理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但是並未完全排除地方人士於外,仍然具有部分民間組織的性質,前述真德秀在潭州所設的社倉,便是一例。並且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的管理,也發生種種弊端,顯示出社倉有保存民間組織性質的必要,黄震改革廣德軍社倉的管理,也發生種種弊端,顯示出社倉有保存民間組織性質的必要,黄震改革廣德軍社倉,便因此而建議“廣德軍社倉創於官,故其弊不一,請照本法,一切歸於民”(《黄氏日抄》卷八七《撫州金谿縣李氏社倉記》),政府干預的程度,自必受到限制。

五、結    語

 

南宋社倉在發展演變的過程中,吸收其他制度的長處,和其他組織相結合,而没有完全喪失本身民間組織的性質,即使政府對社倉的控制加强,卻始終没有因此而取代民間組織。南宋社倉所以能繼續發展,保持其扶助農民的功用,這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否則如果完全成為政府組織,則不免會由於行政上的方便和財政上的融通,而使倉儲移置於郡邑,不復用之於農民。而社倉的民間組織性質之所以能够維持不墜,就其本身組成而論,實繫於負責主持管理的鄉居士人。這些士人,以家鄉為根基,出則仕宦,退則居鄉,由於生活在鄉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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