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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僧寺之租米,歲入舉子倉,以濟貧乏生子之人,使有所仰給,遂不忍棄,此良法也。行於劍、建上四軍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一七載趙汝愚申請舉子倉事:“臣等照得淳熙三年(1176)六月二十四日,準行在尚書户部符,準都省批下吏部尚書韓元吉剳子,自乾道五年(1169)以福建路有不舉子之風,貧乏之家生子皆賜以常平錢一千、米一斛,又因守臣之請,除其所纳身丁錢。臣比為郡閩中,詢之父老,小民利於官給錢米,不敢溺子,全活甚眾。然猶恐積日累月,州縣怠於驗實,又謂常平所破錢米多吝於支與,為不可繼者。今常平錢物雖有定額,獨所謂户絕田產,州縣不常有,而止於出賣。福建八州,内四州溺子為甚,民貧土薄,所絕田產至為微細,間有寺觀絕業,取八州所得,積而用之,亦可助上件支遣也。欲望聖慈更賜睿旨,應福建民户寺觀绝產,自今並不許出賣,專一拘檢,令常平司置籍,歲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其不足處,月支常平錢米。”

 

按上四軍州指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四郡,即生子不舉風氣最盛的地區。可知社倉和舉子倉的結合,不限於邵武軍光澤縣一地,而是普遍行於福建上四州,至嘉定年間仍然如此。而兩者也因為相互結合而有連稱為“舉子社倉”的情形(《永樂大典》卷七五一三《舉子倉條》引《延平志》)。義役同樣是南宋農村中一種協調貧富的组織,起源於紹興十九年(1149)婺州東陽縣長仙鄉的民眾組織,乾道四年(1168)范成大推行於處州,次年上疏請求推廣於全國。其法由鄉民依貧富出資買田,以田租補助執役户,减輕中下户的差役負擔。[28]南宋晚期,由於社倉用田產作貸本的情形逐漸普遍,於是出現義役和社倉以田產為基礎而結合的現象。宋理宗寶慶(1225~1227)、紹定(1228~1233)年間,鎮江府金壇縣二十三都鄉民聚集田產為義莊,作義役的經費,便有如此的計劃。《漫塘集》卷二三《二十三都義莊記》:

歲取其贏以買公田,公田有赢則欲盡歸田之出於私家者,更有餘則將用近世朱文公之制,别之為社倉,春散秋斂,以惠其都之人。其斂之也,稍加息焉,庶變通不窮而用不得無藝,一舉而成大利二。始也上户自為計,终也小民均其利;始也赖義役之贏而社倉以基,終也資社倉之息而義役以固。 

可知是以義役田產的收入提供作社倉的貸本,而社倉貸本雖然來自田租,卻仍然收息,以社倉的息米來使義役的結合更加鞏固,兩者互相支援。台州黄巖縣趟處温、趟亥兄弟在宋理宗時代也有類似的做法。《光緒黄巖縣志》卷六《版籍志·徭役篇》引趙亥《義莊田跋》:

以舊日入役之租,歲積月累,買田置莊,與泉共之,至二十餘年而義莊成,又十年而社倉成,社倉之储,亦取於義莊之羡,役户之衆無與焉。 

同樣是將社倉建立在義役田產多餘的收入上。社倉和其他社會互助組織相結合,使得同一經濟來源能够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在穩定農村社會方面發揮更廣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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