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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一○○度正《巴川社倉記》)。類似的例子尚有不少,但這些社倉,都是僅採取平糶式,而非如陸九淵所建議,以平糶式和貸放式相配合。嘉定十七年(1224),真德秀在潭州救荒,設立社倉,則是兼採貸放和平糶兩種方式,而各有不同的濟助對象。《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勸立義廪文》:

在諸縣則廣置社倉,貸穀止及末等有田之人,而細民無田者不得預也。復請于常平司,以今歲義米附納社倉,為赈糶之備。然義米有限,貧民至多,豈能均及,於是又以居鄉之日所為義廪規約,以勸有力之家。……義廪云者,非捐所有以與之,特出所有以雜之而已。 

可知真德秀在潭州鄉村所設的社倉,對於末等有田的農民貸放,對於無田的細民則賑糶,而勸導富家所設的義廪,實際就是平糶式的社倉。真德秀這種做法,以後也有人仿效,如隆興府武寧縣田倫兄弟子姪一家,“斂穀六百石為貸本,號希賢社倉者,希晦庵也;率楮六萬缗為糴本,號希賢義廪者,希西山也”(《雪坡集》卷三六《武寧田氏希賢莊記》),便同時設置社倉和義廪。至南宋晚期,社倉的經營已明顯地發展出兩大類型:“或糶而不貸,或貸而不糶。”(《漫塘集》卷二二《南康胡氏社倉記》)而貸放式社倉無法收回穀本的問題,也導致許多社倉向平糶式的方向轉變。《魯齋集》卷七《社倉利病書》:   

後之繼者,慮既貸而民不盡償,則社倉之惠窮,而追呼之害起,故朱先生之法一轉而為魏公之法,但儲於鄉以備歲之不登,乃其歲之小歉也,又不以貸而以糶,則魏公之法又轉而為廣惠之法矣。……昔人既有廣惠之法,穀貴則損價以出之,穀賤則高價以入之,一出一入,低昂適平,其法至簡,其事易行,無社倉前者之弊,法亦良矣。自朱先生之法三轉而下,同於廣惠者,此所謂不泥古而善繼前人之志者矣。 

所謂“魏公之法”,指早年魏挾之的社倉經營方式;而所謂“廣惠之法”,則指常平廣惠倉的經營方式。據此,平糶式社倉似反有後來居上的趨勢。

    第三,社倉和舉子倉、義役兩種社會互助組織相結合。南宋農民常有因為家境困窮,無力負擔丁税,而致生子不舉,福建“建、劍、汀、邵四州為尤甚”(鄭興裔《鄭忠肅奏議遺集》卷上《請禁民不舉子狀》)。南宋政府為了防止這種慘絕人倫的行為發生,自乾道年間以來,在福建路對生子的貧乏之家,都給予常平錢一千、米一斛的補助;至淳熙年間,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又建議設舉子倉以充一路養子之費。[27]而社倉也在同時推廣,兩者同有以糧穀濟助農家生活的作用,於是相互結合。紹熙(1190~1194)年間,張訢於邵武軍光澤縣設置社倉,便已如此,除以米一千二百斛充社倉貸本外,又“買民田若干畝,籍僧田、民田當没入者若干畝,歲收米合三百斛,並入於倉,以助民之舉子者”(《朱文公文集》卷八○《邵武軍光澤縣社倉記》),而兩者之間的關係,據協助張訢創設社倉的李吕所言,是“儲米以備賑貸之用,斂息以資舉子之給”(李吕《澹軒集》卷五《代縣宰社倉砧基簿序》),也就是舉子倉依存於社倉,以社倉所收的息米,供作補助民户舉子之費,使有散無斂的舉子倉能够長期維持。《會要·食貨六二·義倉篇》嘉定七年(1214)三月九日臣僚言:

福建地狭人稠,歲一不登,民便艱食,貧家得子,多棄不舉,法令有不能禁。曩時宿儒倡議,初由鄉里創立社倉,借糴本諸司,為米鉅萬,夏貸而冬斂之。雖中產亦得接濟,其利甚博。以社倉之息米二分與不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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