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畝,竢買及五千把,即盡蠲息米,如有欠折,即以田分米補凑,庶幾悠久不致隳廢。
按禾二十把約當一畝,五千把約當二百五十畝。[23]嘉定元年(1208)温州平陽縣築海堤捍阻潮水後,利用堤旁塗地作貸本,設立社倉。《慈湖遺書》卷二《永嘉平陽陰隄記》:
又經理其旁之塗地,以為社倉,仿晦翁待制,奏請赈貸平陽十鄉細民,不計息,遏饑歲并蠲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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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三節。
[23] 札隆阿《道光宜黄縣志》卷三一之五《藝文志》載明譚綸與《江西巡撫止高安縣分派書》:“荆國作相時,欲行均田之政,時有令宜黄者,以山田難丈,以禾把準畮,每田一畝,準禾二十把。”
所以能够“不計息,遇饑歲並蠲其本”,即由於有塗地租入的緣故。以穀米和田產相比較,“粟之藏易弊,而田之入無窮”(《竹溪膚齋十一藁續集》卷一三《跋浙西提舉司社倉規》),因此用田產作社倉貸本的經營方式逐漸得到採納,如許奕欲行古社倉法,“捐錢五百萬,命契買善田試之一鄉”(《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六九《許奕神道碑》);平江府的田產類别中,“曰社倉田,官買民田,歲儲以備凶荒”(《洪武蘇州府志》卷一○《税賦志》)。而由社倉納息所引起的嚴重問題,也使得一些社倉不得不改變經營方式,停止徵收息米,以田產來維持貸放。自崇安社倉以來,為了防止農民不償本息而逃亡,以致失陷貸本,大概都有結保借貸,共同負責的規定。[24]然而“小民借貸,貸時則易,還時則難,貸時雖以為恩,索時或以為怨”(《黄氏日抄》卷八七《撫州金谿縣社倉記》),賴債逃亡,仍然在所不免,因而將本息轉移給同保之人負擔。不僅同保之人不堪負荷,甚至有時連管理人也由於賠償虧欠而破家,改革之議因此而起。《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瑞陽志》載知瑞州陳報所設社倉演變的情形:
鄉官里師主之,司户提督,其法秋斂春貸,每户貸穀五斗。……歲久弊生,或散而不可收,或積而不敢散,虧折損壞者,皆責償於里師,非破家不已也,太守方逢辰欲救其弊,委官發穀買田以為經久之計,名曰社莊,貯穀備荒。
所以“積而不敢散”,其原因正在畏懼“散而不可收”,為了解决“散而不可收”的問題,方逢辰才購置田產作為貸本。康知軍所設的廣德軍社倉,在南宋末年也發生了農民逃亡而拖累同保人的問題,[25]宋度宗時黄震進行改革,同樣建議“將各鄉元得康知軍穀本五百擔陸續出糶,随鄉置田,常年積租,荒年賑濟,則自不必取息求多矣”(《黄氏日抄》卷七四《更革社倉公移》)。這一種經營方式,既使社倉的功效比較容易持久,同時也免除了農民的利息負擔,自然更有助於農民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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