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社倉落落布天下,皆本於文公。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八載劉克莊《興化軍創平糴倉》:
艮齋之倉先廢,而文公之倉,不獨建人守之,往往達於天下郡邑。
按魏挾之,人稱艮齋先生。劉宰和劉克莊二人之文,均撰於宋理宗紹定年間以後,可知朱熹上疏朝廷請求推廣社倉之後五十年,社倉已遍行於南宋全國,成為倉儲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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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見《宋元學案》卷四八《晦庵學案》表,卷五七《梭山復齋學案》,卷六三《勉齋學案》表,卷六九《滄州諸儒學案》表,卷七一《嶽麓諸儒學案》表,卷七三《麗澤諸儒學案》表,卷七七《槐堂諸儒學案》表。
四、發展與演變
朱熹以崇安社倉的經驗而推廣社倉於全國,於是以後社倉的設立,常以崇安社倉為藍本,以米穀作貸本,由鄉居士人主持管理,採取歲貸收息的方式,透過社倉協助農民儲蓄。但是也有許多社倉,由於配合社會的需要、適應特殊的環境或解决現實的難題,不完全本於崇安社倉的規模,而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經營形態,在組織上也有所改變,使得南宋的社倉具有多樣性,能從各種不同的方向來發揮功效,正符合朱熹奏疏中“更許随宜立約”之意。發展和演變的方向,可以分從四方面來說明。
第一,以田產作社倉的貸本,藉田租的收入取代利息。自北宋以來,許多公益事業都用田產來維持,如學校的學田、家族的義莊、義役的義役田等,由於田產每年定時有田租的收入,使得這些公益事業能够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比較容易持久。其中的家族義莊,和社倉的作用相似,同樣用以救濟貧窮,只不過限於族内而已。[22]在社會既有的這些成例影響下,社倉發展出以田產作貸本的經營方式,是很自然的事。社倉開始推廣之後不久,即有採用這種方式的情形。孫逢吉在袁州萍鄉縣所設的社倉,經營一段時間之後,便計劃逐步購置田產作资本而免除納息。《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宜春志》:
縣西倉又以在倉積米出糶得錢二千缗足,買民田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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