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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一紹興二十年九月丙申條:“自建炎初,劇盗范汝為竊發於建之甌寧縣,朝廷命大軍討平之,然其民悍而習為暴,小遇饑歲,即群起剽掠,去歲因旱,凶民杜八子者乘時嘯眾,遂破建陽,是夏民張大一、李大二復於回源洞中作亂,安撫使仍歲調兵擊之。布衣魏换之謂民之易動,蓋因艱食,及秋,乃請於本路提舉常平公事袁侯復一,得米千六百斛以貸民,至冬而取,遂置倉於長灘鋪。”

    [16]  魏掞之卒年見《朱文公文集》卷九一《國绿魏公墓誌銘》。又同書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其後元履既没,官吏之職其事者不能勤勞恭恪,如元履之為,於是粟腐於倉而民饑於室。或將發之,則上下請赇,為費已不貲矣。官吏來往,又不以時,而出内之際,陰欺顯奪,無弊不有。大抵人之所得,枇糠居半,而償以精鑿,計其候伺亡失諸費,往往有過倍者,是以贷者病焉,而良民凜凜於凶嵗,猶前日也。”

 

    乾道五年(1169),朱熹創設社倉於建寧府崇安縣開糴鄉五夫里。創設的緣起,導因於乾道四年建寧府發生災荒,而浦城縣又起盗亂,崇安縣開糴鄉人情為之震動,朱熹正鄉居於此,於是與鄉人左朝奉郎劉如愚共同請求府中撥常平米六百石,賑濟鄉民,鄉里因此而恢復安寧(詳第二節)。遣年冬天,鄉民歸還穀米,官府准予留置鄉中,以備凶荒之需。自次年起,每年夏天即貸放,收息二分,穀米原本分儲於民家,至乾道七年(1171),才依古社倉法,建倉儲存。《朱文公文集》卷七七《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閣東陽王公淮繼之。是冬有年,民願以粟償官,貯里中民家,將輦載以歸有司,而王公曰:“歲有凶穰,不可前料,後或艱食,得無復前日之勞,其留里中而上其籍於府。”劉侯與予既奉教,及年夏,又請于府曰,山谷細民,無蓋藏之積,新陳未接,雖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而官粟積於無用之地,後將紅腐不復可食,願自今以來,歲一斂散,既以紆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願貸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僥幸,廣儲蓄,即不欲者勿强,歲或不幸小饑,則弛半息,大祲則盡蠲之,於以惠活鰥寡,塞禍亂源,甚大惠也,請著為例。王公報皆施行如章。既而王公又去,直龍圖閣儀真沈公度繼之,劉侯與予又請曰,粟分貯民家,於守視出納不便,請放古法為杜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黄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 

可知社倉的貸本,即出於乾道四年(1168)官府撥下的常平米,而朱熹不依官府原意,用之於歉收時賑濟,改為常年貸放收息,其用意即在抑制農村中的高利貸,使農民在平時也能够改善生活。南宋農村中的利率,苛刻者固然取倍稱之息,即令一般認為合理的利率,也在三分至五分之間,[17]因此二分之息已經很低。社倉雖然建造於乾道七年,但是自乾道五年以後,已有貸放之實。此後歷年貸放,至淳熙八年(1181),經營十分成功,所收息米,除用於建倉之外,並將原來撥自府中的六百石米歸還,十餘年間,已累積息米三千一百石,因此朱熹便將貸放的方式加以改變。《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劄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參見拙作《南宋的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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