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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者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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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南軒先生文集》卷二○《答朱元晦秘書》:“聞兄在鄉里,因歲之歉,請於官,得米而儲之,春散秋償,所取之息不過以備耗失而已,一鄉之人賴焉,此固未害也,然或者妄有散青苗之譏。”

    [19]  參見懋竑《朱子年譜》卷二下淳熙八年八月條。

 

所謂“依義役體例”,指義役最初也是起於鄉里士人的自動結合,其後才由地方官呈請朝廷頒行於全國。據朱熹所奏,可知雖以崇安社倉的經驗為本,但也考慮到各地鄉土風俗的不同,而許随宜立約,同時並非强制全國施行,而是聽由各地自願組織,政府固然提供穀米支持,卻也希望富家出米作本。所以有這些彈性的規定,很可能是朱熹受到張拭和吕祖謙的影響,兼採他們的意見。朱熹的上奏,在朝廷上引起争論,“議者以為每石收息二斗,乃青苗法,紛然攻詆”(施宿《嘉泰會稽志》卷一二《社倉條》),但朝廷終於接受户部的意見,按照朱熹的建議,詔行社倉於各郡,只是詔令中强調“任從民便”,“州縣並不須干預抑勒”(《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附敕命》)。於是社倉的設置不再限於建寧一地,開始向全國推行。

朝廷詔書頒下之後,各地雖然有人響應,但是並不熱烈,社倉的普遍推廣,似已在朱熹身後。各地對於朝廷推行社倉的反應,不僅“諸路既不能皆如詔”(《嘉泰會稽志》卷一三《社倉條》),即使當時屬於災區的紹興府,也是“府外之六縣亦止報府,言一面措置,竞不以已立社倉為言,惟會稽、山陰二縣至今為小民之利”(同上)。江西常平司有意推動,但“移文郡縣,揭示衢要,累月無應之者”(陸九淵《象山先生全集》卷八《與陳教授》)。朱熹卒於宋寧宗慶元五年,而當慶元元年作《建昌軍南城縣社倉記》時,仍不免感歎“至今幾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猶有不與知者,其能慕而從者僅可以一二數也”(《朱文公文集》卷八○)。初期的推行雖不順利,然而日久社倉的功效終於為人所知,如崇安縣社倉後來由於主持非人而停止貸放,於是鄉里中又再出現富家哄抬糧價而農民聚眾劫糧的現象,社倉正常運營時期社會安寧的景象不復可見;潭州十二縣中,僅長沙一縣於慶元年間設置社倉二十八所,其他各縣都没有社倉,嘉定八年(1215)潭州發生災荒,各縣農民生計窘迫,唯獨長沙縣農民因為得到社倉貸穀而粗有所恃;而其他置倉之地,雖遇凶年,也都能人無菜色,里無囂聲。[20]再加以朱熹門人和理學同道於各地致力推行,在客觀的事實證明和主觀的積極推動相互配合下,社倉的設置日漸普遍。兹表列有關南宋各地社倉资料如下,以見社倉推廣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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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見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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