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村中的糧食問題,宋代原有的倉儲制度雖然未能完善解决,但是農村中向來有一些宅心仁厚的富家,能在米貴時减價出糶,借貸常蠲除本利,遇災荒則發廪賑濟,使農家在艱困時得到接濟。[14]然而這種救濟究竟是臨時性的,及至朱熹創設社倉之後,才使農村中救濟貧窮的措施由臨時性進而成為制度性,不僅如此,社倉更具有協助農民儲蓄以改善其本身生活的積極作用,而非只是消極的接受别人救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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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注[1]。
社倉之制,一般認為創自朱熹,實際在朱熹創設社倉稍前,魏掞之已有類似做法,在建寧府建陽縣長灘鋪設倉,以穀貸民,但是遇歉收始發廪,不收息。魏掞之嘗師事胡憲,與朱熹為同門。《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載此事:
建陽之南,里曰招賢者三,地接順昌、甌寧之境,其陋多阻,而俗尤勁悍,往歲兵亂之餘,稂莠不盡去,小遇饑饉,輒復相挺,群起肆暴,率不數歲一發,雖尋即夷滅無噍類,然願民良族,晷刻之間,已不勝其驚擾矣。紹興某年,歲適大祲,奸民處處群聚,飲博嘯呼,若將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里之名士魏君元履,為言於常平使者袁侯復一,得米若干斛以貸,於是物情人安,奸計自折。及秋將斂,元履又為請,得築倉長灘厩置之旁以便輸者,且為後日凶荒之備,毋數煩有司,自是歲小不登即以告而發之,如是數年,三里之人始得飽食安居,以免於震擾夷滅之禍,而公私遠近無不陰受其賜。
按元履,魏掞之字。設倉事在紹興二十年(1150)。[15]可知魏掞之設置社倉的動機,也和朱熹相同,是由農村糧食問題所造成的社會不安所引起,而農民既得社倉所貸糧穀,社會也恢復穩定。此後朱熹於乾道五年在建寧府崇安縣設社倉,“其規模大略仿元履,獨歲貸收息為小異”,二人既為同門好友,於是時相討論,“元履常病予不當祖荆舒聚斂之餘謀,而予亦每憂元履之粟久儲速腐,惠既狹而將不久也。講論餘日,杯酒從容,時以相訾謷而訖不能以相訑”(同上)。所以《宋史》稱:“諸鄉社倉自掞之始。”(《宋史》卷四七五《魏掞之傳》)但魏掞之卒於乾道九年(1173),其所創設的社倉形態在生前既未能推廣,卒後繼之管理者又不得其人,以致於喪失原有的功效,[16]而其聲名也遠不及朱熹廣;因此後世的社倉,實多本於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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