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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經濟》第三章第二節。

 

至今十有四年,其支息米,造成倉厥三間收貯,已將元米六百石納還本府,其見管三千一百石,並是累年人户納到息米,已申本府照會,將來依前斂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 

可知由於息米已經累積達到相當數量,此後貸放便不再收二分之息,每一石米只收耗米三升,耗米約原米的三十三分之一,對農民來說,負擔很輕。朱熹所以作這樣的改變,據其自述,是受到當年與魏换之相互討論的影響,“不忘吾友之遺教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這一個轉變,顯示社倉的貸本雖然最初由政府資助,但是當息米累積到相當數量之後,就以息米作貸本,而將原來的貸本歸還政府。這些息米,原為借貸的農民所纳,可以視為農民自己的儲蓄,也就是透過社倉來協助農民儲蓄,以解决農民本身的困難。自社倉創設之後,“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剳四》),而“米價不至騰踴,富家無所牟利,故無閉糴之家,小民不至乏食,故無劫禾之患,二十餘年,里閭安帖,無復他變,蓋所以陰消而潛弭之者,皆社倉之力也”(《勉齋集》卷一八《建寧社倉利病》)。顯然確實收到穩定農村社會的功效。

    社倉由崇安一地而推廣至南宋全國,也得力於朱熹本人的推動。崇安社倉創設之後,十餘年間,各地的倉儲制度仍然没有改善。常平倉、義倉依舊設於城邑,其惠澤甚難遍及於鄉里農家。乾道末年趙汝愚便曾指出:“州縣之間,每遇水旱,合行赈濟賑糶去處,往往施惠止及城郭,不及鄉村。”(黄淮、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四七《趟汝愚乞置社倉濟鄉民疏》)淳熙年間李椿也曾上言:“一遇歲歉,則勞宸慮,數下詔旨,勸諭賑糶,存拊之意備至,而州縣之間,不過於州縣城郭,出糶官米,略能薄濟市井之人,而農田之家不預。”(同上《李椿奏常平義倉疏》)趙汝愚、李椿因此而請將義倉之米移置於鄉村,卻都没有得到採納。當時士大夫即令知有社倉,也以類似青苗法譏之;[18]朱熹好友張拭,雖然認為社倉和青苗法義利有别,卻向朱熹提出告誡:“行社倉於一鄉,為目前之便,而遂以介甫之事為有可取,無乃與介甫執鄞縣所為,而遽欲施之於天下者相類乎。”(《南軒先生文集》卷二○《答朱元晦秘書》)言外之意,社倉可行於一地,而不可以普遍推行。僅吕祖謙在淳熙二年(1175)自婺州來崇安探訪朱熹,參觀社倉發斂之政,頗為贊賞,有意仿行,但表示:“然子之穀取之有司,而諸公之賢不易遭也。吾將歸而屬諸鄉人士友,相與糾合而經營之,使閭里有賑蓄之儲,而公家無龠合之費。”(《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婺州金華縣社倉記》)。然而吕祖謙返鄉之後,即登朝為官,随後因病還家,以至逝世,未能有機會實行其意願。因此至淳熙八年為止,社倉之設,未出建寧府境外。淳熙八年,適逢浙束發生大饑荒,宰相王淮即當年的建寧知府,推薦朱熹為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負責救災,[19]朱熹人京上奏,詳述崇安社倉行之有效的經驗,請求推廣於各地,作為防備災荒的久遠之計。《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劄四》:

竊謂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而法令無文,人情難强,妄意欲乞聖慈,特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諭人户,有願依此置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責與本鄉出等人户主執斂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鄉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同共出納,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元米還官,卻將息米斂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當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實為久速之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則亦不至搔擾。此在今日言之,雖無所濟於目前之急,然實公私儲蓄預備久遠之計,及今歉歲施行,人必願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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