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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讼的合理性的承认。但由于传统“无讼观”的作用,官方息讼思想的消极作用不仅存在,且对民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影响悠久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自有其社会、文化和政治根源。
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宋代民众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是参差不齐的,其法律观也因人而异。虽有不少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财产纷争的意愿。然而,处于唐宋变革期的宋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意识形态领域亦产生了极大的变化:整个社会心理变得越来越重利。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宋代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表现出对财产问题的重视: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诉诸司法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
 
结语
 
    宋代社会中财产纷争的多发性与其时代背景密不可分。与前代相比,宋代财产诉讼当事人的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民众渐渐苏醒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带给社会的紧张关系。它与宋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繁荣状态下的经济利益多元化趋势有很大关系。
    宋代社会中,传统的畏讼心理与新兴的“好讼”之风并存,成为中国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二者看似矛盾,其实不然。传统厌讼、贱讼文化的积淀,宋代司法运行中的不公正现象,确实让不少宋人畏讼;然而宋代又是一个有着无穷之变的社会,其政治结构、经济关系等方面的社会变革影响和改铸着宋代的司法传统,商品经济的功利思想也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士大夫群体中的许多人所接受,所有这些都为民众提供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外部条件与内部动力。
    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支持,是实现和发挥社会法制系统效能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宋人的法观念、法心理、法意识和法行为都有了改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宋代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和“息讼”“厌讼”等文化造就了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条件,司法体制始终受到行政权威的干预。在敬畏讼累的宋代民众心中,法律神圣且难以触及,具有这一心态的宋代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状况是参差不齐的,当然不可能在意向和行为上对宋廷的法制予以足够的支持。
    受材料的限制,本部分论述以南宋为切入点。这一结论虽得自《名公书判清明集》,仅限于南宋这一较短时段内,不能完全反映整个宋代民事判决执行的面貌,但也不能否认北宋不存在这类情形。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延续性,我们基此可以多少推知北宋时期民事判决执行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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