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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对于代财产律制度,法史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但研究法制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了解静态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它实际功能的发挥。从近几年的法制史研究来看,学界虽已开始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却稍嫌薄弱,有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的必要。
本文从现有史料入手,对宋代汉族地区的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进行了梳理,力图通过对动态的、微观的法律现象的分析,来考察宋代民间财产关系中的矛盾冲突,国家、社会对这种矛盾冲突的调整和解决,以及涉足其中的宋代民众对法制的支持程度。
此处所讲的财产除指私人的物质财富外,还包括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跟个人或团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纠纷”与“诉讼”则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所处时间段不同,纠纷是诉讼的前提,它有可能发展为诉讼,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有时将通过这两种途径解决的纠纷合称为“争讼”。
 
一、宋代田宅纠纷与诉讼
 
    在宋代“不抑兼并”的社会背景下,加之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冲击,田宅所有权的出让与转移更为经常化,这期间也夹杂着许多矛盾冲突。本部分的讨论以田宅界至争讼、亲邻优先权争讼、买卖契约争讼为中心而展开。
与宅院间的界至纷争相比,因土地边界所产生的争讼更为常见。强势一方的恶意包占、田宅的长期闲置以及某些特殊田界的可移动性是这类纷争的主要起因。土地侵界事件的频繁发生既与宋代的税收制度关系密切,也与民户生活息息相关。宋代以资产的高低作为国家税收的标准,若疆界不正,土地的出产会有所亏折,难免影响到对国家赋税的供输。若以被侵削之田的出产供输原有田亩的税赋,民户自身的生活常常难以维持,所以,为避免欠负国家税赋,许多人是不得不争。为解决此类纠纷,有的官员从防范抓起,重视教化;有的官员则综合运用刑罚威慑与劝谕手法,责令辖下百姓限期改正。
学界曾对中国古代亲邻优先权问题作过细致论述,但其讨论均由静态的制度入手,与其不同,本部分着重探讨宋代社会中围绕亲邻优先权所发生的动态纷争。通过对田宅交易中亲邻购买和收赎的优先权的考察,可以发现,宋代与亲邻权相关的民事法规的内容日趋详备,法律对“亲邻”概念的界定呈现出逐步缩小的趋势。其目的是尽量减少此类纠纷,为田宅交易能更快捷地进行提供法律保证。但法律对亲邻范围日趋严格的限定也反映出当时田宅交易的繁荣。由亲邻权所致争讼可以看出,除商品经济因素外,传统的家族观念也是当时田宅交易频繁发生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契约反映的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彼此作为私有者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宋代,经官印押的田宅契约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依据,亦是理断田宅争讼的凭据。然而,为了逃避沉重的契税,许多交易者或伪造文契,或行用白契。为规范契据市场,宋朝廷加强了对伪契和白契的惩处力度。宋代与田宅典卖相关的官方制定法中有关税契的强制性规定本为减少词讼,抑止兼并,但此举反而为兼并广开其门,并未收到应有的积极效果,社会中因伪契和白契所致田宅争讼之多便是对当时境况的真实反映。
 
二、宋代钱债纠纷与诉讼
 
    本部分主要讨论与无息信用借贷和有息契约借贷相关的纠纷与诉讼。
    宋代社会中的无息借贷多发生在邻里亲戚等较为熟悉的人们之间。其中既有生活性借贷,也有生产性和经营性借贷,借款额有大有小,借期有长有短。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借贷既不计息,也不立契,属信用担保借贷。由于缺乏制约性机制,无息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当时虽有告官追债者,但道德谴责仍是许多出借人追债无望时的无奈选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出借方产生了吝贷心理。采用这一方式的出借方不仅要负担有损“亲谊”的风险,还常被告贷方挟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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