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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二)

时间:2009-7-24 13:52:40  来源:不详
顷计,若租与3000家,每家平均为50亩;若租与4000家,每家平均为37.5亩;若租与5000家,每家平均为30亩。总之,每家租地在30—50亩之间。这些租地农民中,有些可能没有完全丧失土地,当为半自耕的佃农;完全靠佃种土地的,恐怕也不到百亩。宁成虽然是一个失意的官吏,但仍然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影响。他的土地来源是靠赊钱购买,土地买卖中是否夹杂有政治的因素,不得而知;但他与农民的关系无疑存在某种超经济的因素。传文中用“役使”一词表示宁成和佃户之间的关系,而且说他“使民威重于郡守”(《太平御览》引此文“使”作“役”),显然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为宁成耕种陂田的“贫民”,实际上就是所谓“下户”。

两汉文献中多有“豪强”“役使贫民”的记述,如《汉书》卷70《张汤传》云:“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史记•平准书》言武帝时富商大贾“蹛财役贫”。《汉书》卷76《王尊传》所记“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并兼役使,侵渔小民”,即富商大贾“蹛财役贫”之一例。联系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主要采取实物分成租佃制剥削方式的论述,这些与土地兼并或土地经营相联系的“役使”,恐怕主要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 [13]所谓“分田劫假” [14],就包含了使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攫取地租的意义在内。仲长统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所谓“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已成为史学界的共识,而这种依附性租佃关系显然是渊源有自的。仲长统是东汉末年人,但他说这种“豪人”是“井田之变”的产物,“以财力相君长”也是汉兴以来就有的现象。其实,宁成不就是“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实例吗?因此,保守一点说,这些现象比较普遍的出现不会晚于汉武帝时期。在庶民地主势力壮大的基础上,租佃制的广泛实行和依附性佃农的普遍出现是基本上同步的。

唐长孺先生认为秦汉雇佣劳动者身份低下,打上奴隶的烙印。如陈涉为佣耕,比于“氓隶” [15];表示保庸的“甬”,与“臧”、“获”、“奴婢”等同为贱称[16]。 农夫虽有各种“丑称”,但“丑称”还不是“贱称” [17],所以身份比较自由。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为什么雇农身份如此低贱,而包括佃农在内的其他农民身份却是自由的呢?令人难以理解。其实,“氓隶”并非专指雇农而言。如司马相如《子虚赋》:“于是乎乃解酒罢猎,而命有司曰:‘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隤墙填堑,使山泽之民得至焉。’”[18] 这里的所谓“氓隶”的就是泛指贫苦农民,而它正是农夫的“贱称”。“氓隶”又可写作“萌隶”、“甿隶”[19] ;《说文》:“甿,田民也。”“萌”通“民”,主要也是指农民。而“隶”作为一种贱称,并非都是指奴隶,有时是表示某种依附关系。[20] 汉代农民被称为“氓隶”,或径称为“隶”。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名称即表示了一种封建依附关系,但它确实反映了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形成以后,农业劳动者实际地位逐步下降的趋势。

不过,这时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因而也是不稳定的。自高祖到成帝,汉政府前后13次把各地豪强迁徙到关中,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在兼并土地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依附性租佃关系。例如张汤在奏请恢复徙陵时就非常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黄霸也是因为“豪杰役使”而被徙云陵的[21] 。汉武帝时命刺史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其中就应该包含了取缔依附性租佃关系的意义在内。农民尽管逃亡脱籍,依附于豪强大家,但在名义上、法律上,仍然是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随时可以用各种办法使他们重新纳入政府的户籍之中。西汉中期以后,政府打击豪强的力度开始减弱。东汉光武帝“度田”失败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对豪强发展依附性租佃关系采取默许以至纵容的态度。到了魏晋时代,政府终于始而在实际上、继而在法律上承认世家豪族部分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利。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依附人口,就其主流而言是依附性佃农,关于这一点,唐长孺先生作出了精辟的分析,我们完全同意。近年蒋福亚先生又连续撰文,颇有说服力地指出租佃关系在魏晋南北朝占主导地位,它是汉代租佃关系的延续[22]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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