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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49  来源:不详
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

三、曹操始创“州郡领兵”之制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虽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称之为“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地方军——州郡领兵制下的州郡兵是在曹操擅权的汉献帝建安年间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司马朗传》看出这个讯息:“朗以为天下土崩之势,自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故也。今虽五等未可复行,可令州郡并置兵,外备四夷,内威不轨,于策为长。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议虽未行,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曹操建安元年(196年)十月为司空,建安十三年六月为丞相。司马朗曾为司空曹操掾属,后又为其主簿,则其发表上述意见不能早于建安十三年;他死于建安二十二年,则他建议的时间下限不能晚于此年。观司马朗的建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恢复井田之制,二是实行“州郡并置兵”的制度,即“州郡领兵制”。从他所说“自秦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的话来看,表明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不能称之为“州郡并置兵”,故不是“州郡领兵制”;再从“议虽未施行”的话来看,稽之上下文意,应是指恢复井田之制的建议未被采纳;“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似乎是说司马朗的主要意图在于实行“州郡领兵”制,从而暗示出这一建议实行了。如果东汉的郡国兵制(或州郡兵制)就是“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则此前早已有之,何需司马朗建议实行此制呢?司马朗既有这样的建议,可见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是州郡领兵制。

然则“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究竟始于何时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从理清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州郡领兵制的区别入手。根据《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及《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注引晋武帝诏(详见后文),可知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和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等做法,是州郡领兵制的主要标志。既然如此,则何时出现刺史、太守加军号及以将军兼领刺史、太守之事,就意味着州郡领兵制的开始出现。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古人及今人往往把它同都督制联系在一起,以为都督制的形成就是州郡领兵制的形成。实际上,应当是先有州郡领兵制的出现,然后在此基础上才逐步形成都督制。因此,《书》卷三九《百官志》所云:“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并不是州郡兵制之始。唯有元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中,对这一点略有察觉。他说:“黄初中,复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寻加四征、四镇将军之号,又置大将军都督中外兵之柄,世在司马氏而魏祚移矣。”细察词意,他把《宋志》所云“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一事,既看成是州郡领兵制的标志,又不承认此事始于魏文帝,魏文帝黄初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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