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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49  来源:不详
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五、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制,主张军民分治的意见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有密切联系。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四三《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的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牧镇愈重,据地分争”,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势,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282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晋书》卷三《武帝纪》太康三年七月条,有罢平州、宁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语。长孺教授认为这两条记载,同《续汉书·百官志五》所说的“太康之初”的“省州牧”诏是一回事[①c],此说甚是。据此,知《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但是,这一年,晋武帝并没有改变交州、广州等地区的州牧制,更没有废除给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例如在孙吴政权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前将军、交州牧”的陶璜,于太康元年吴亡之后投降了西晋,晋武帝给予他“诏复其本职,封宛陵侯,改为冠军将军”的优待。这意味着陶璜在太康年间仍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和交州牧,只是前将军为冠军将军所取代。当太康三年或以后,晋武帝“普减州郡兵”时,陶璜请求交州之兵“未宜损约”,结果武帝“从之”,可见交州之兵也丝毫未动。直到陶璜死后,其职以吾彦代之,于是“以彦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由此可见,在太康年间晋武帝实行“罢州郡兵”制度的措施时,交州地区仍然实行以都督兼任州刺史的制度,甚至连州牧制也未改变。又如在孙吴时“为使持节、都督广州军事、镇南将军、广州牧”的滕修,吴亡后,晋武帝“诏以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直到“太康九年卒”时,上述官职无变化[②c]。可见在太康年间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过程中,广州地区的州牧制、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和给州刺史加军号等制度一点也未改变。由此可见,晋武帝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区之间是很不平衡的,有些地区根本未推行这一改革措施。

不仅交州、广州如此,凉州、益州、梁州似乎也有类似情况。如《华阳国志》卷八《大同志》有“(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为轻州”的记载,这二州的“刺史乘传奏事”而已,不加军号,不领兵。同卷又云:“元康六年(292年),复以梁、益州为重州,迁益州剌史栗凯为梁州,加材官将军;扬烈将军赵廞为益州刺史,加折冲将军。”梁、益二州升格为重州以后,就变成了其刺史加军号、领兵。这虽然是惠帝元康六年的情况,但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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