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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手工业前后期生产重心变化及不同结局(1)

时间:2009-7-24 13:52:51  来源:不详
中央政府面临的形势并不乐观:“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7] ”;“民多奸隐,户口簿帐,恒不以实[8] ”;“户口簿籍,类不以实[9] ”。这类记载指不能屈。上引史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世族地主还隐庇着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其二,不少农民为了逃避政府繁重的赋税徭役,或在法定服役年龄上弄虚作假,或者干脆隐瞒户口。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隋代中央集权的基础,使政府正常的赋税徭役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均田制很难在隋有效统治地区内认真付诸实施。在这样的形势下,隋文帝多次派遣大使“检括”户口。[10] 为了不使这种“检括”户口流于形式,政府采取“大索貌阅”措施,令州县对在籍的编户成员的年龄、长相、身体特征等都详细记录在册,并定期进行验名正身。为了防治“容隐”,还强迫堂兄弟“析籍”,“凡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处罚相当严厉。通过这次大规模的貌阅活动,隋政府籍帐增加了164万余口,[11] 收效确实比较明显。

但是,隋文帝时期实行的大索貌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家与政府争夺劳动人手的社会现实,只要政府的赋税徭役繁重,就不可能从改变上有所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重臣高颎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采取与貌阅配套措施――“输籍法”。“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12] 输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13] ”。也就是说,输籍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现象,使输籍额及每户所承担的情况公开化;输籍法系“轻税之法”,农民作为政府的均田户较作为“豪室”的隐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要轻一些。应该说,高颎的改革抓住了当时问题的关键。输籍法实施后收到了预期的成效,“自是奸无所容矣”[14] ,也就是说隐户和隐瞒岁数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输籍法即轻税之法的实行,是隋代从政策上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的保证,它保证了政府对赋税徭役的获得及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

隋代设轻税之法时,对个体工匠的优惠也比较明显。开皇三年(583年)规定对个体小农业生产者的服役期由原来的每年30日减少为每年20日,我们尽管不见对工匠的具体规定,仍然保持着每年60日的服役期,[15] 但从同时的“减调一匹为二丈”的规定中可知,个体工匠的负担也有了一定的减轻,因为这以前调绢一匹为4丈。[16] 

为了保护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和个体工匠的生产,隋文帝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优惠政策,平陈以后,隋文帝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当平陈鸣金收兵时,就有“故陈之境内,给复十年”,至于其他各州则“免其年租赋”[17] 的减免措施。开皇十年(590年)以宇内无事,国泰民安,在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减少军费开支的同时,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提高了府兵的自给能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年还“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18] ,这使均田制下租庸调制进一步完善,免役收庸,对于50岁以上的男子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优待,免除服役时的劳苦,既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个体手工业经济有利,同时又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雇人服役。开皇十二年(592年),鉴于“府藏皆满无所容,积于廊庑”的实际状况,隋文帝认为,“宁积于人,无藏府库”,于是下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19] 。

在机构设置中,隋文帝对手工业中的纺织业尤其重视,因为纺织品是皇室及达官贵族、庶民百姓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中央机构有司染、司织二署(后二署合并为织染署),专门组织官府纺织品的生产和染色。在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还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这里的纺织生产,为皇室及各级官府所需要的特殊纺织品提供货源。据记载,隋代分别在泾州、雍州设丝局,在定州设绸绫局,这三局均由太府中的尚方具体负责。另外,在河东、信都设染局,由司染署负责具体事宜。[20] 隋代前期畜牧业经济比较发达,太仆寺下设畜牧业管理机构,[21] 其中陇右牧规模最大,政府在这里设有“皮毛监、副监及丞、录事”等,[22] 专门从事动物皮毛加工业。

宫廷皇后嫔妃等贵族是高级丝织品的重要消费群体,隋文帝时专门设有生产和管理高级丝织品的管理机构,其生产服务对象比较确定。隋代宫廷有“女御”38名,其职能主要“掌女工丝枲”。宫中置六尚、六司、六典等,“递相统摄,以掌宫掖之政”,其中尚工“掌营造百役,管司制三人,掌衣服裁缝”。后来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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