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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悬泉置壁书看《月令》在汉代的法律地位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在此不必多谈。 二者对一些具体名词的解释也颇多相似之处。如
例1.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瘗骼狸骴。"附文:"骼谓鸟兽之从也,其有肉者为骴。" 
《月令》"孟春之月":" 掩骼埋胔。"郑玄注:"骨枯曰骼,肉腐曰胔。" 
二者正文文字略异,但含义相同,二者的注释也大同小异。
例2.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春月令":"毋作正事,以防农事。"附文:"谓兴兵正(征)伐,以防农事者也。" 
《月令》"仲春之月":"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郑玄注:"大事,兵役之属。"《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大事,兵戈征伐也。" 
尽管二者正文中有"正事"、"大事"之别,但是,"正事"和"大事"都与兵役有关,含义并无不同。
不过,二者的不同之处亦复不少。例如,在具体名词解释方面: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毋麑。"附文:"谓四足之及畜幼少未安者也。" 
《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鹿子曰麑也。" 
二者更大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对条文含义的阐释上。《四时月令五十条》各条的附文强调如何落实本条规定,使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而传世《月令》各家注释则主要回答本条规定的理论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等等。简言之,前者是讲"怎样做",而后者是解释"为什么"。这样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
例1.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禁止伐木。"附文:"谓小大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月令》"孟春之月"郑玄注:"盛德所在。"《吕氏春秋·孟春纪》高诱注:"春木王,尚长养也。" 
前者(附文)强调禁止伐木的范围和时限,而后者(郑玄和高诱的注释)则利用阴阳五行理论解释禁止伐木的原因。
例2.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春月令": 
"毋侵水泽□陂池□□",附文:"四寸乃得以取鱼,尽□□月常禁。" 
"毋焚山林",附文:"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也,虫草木□□四月尽" 
《月令》"仲春之月": 
"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郑玄注:"顺阳养物也。"《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皆为尽类夭物。" 
"四寸"恐释文或原文有误,其意不可晓。"尽□□月"中所残二字可能是"十二",因为《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其他几处出现"常禁"的文字均指"常年禁止"之意,如:
"毋擿剿",附文:"谓剿空实皆不得摘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孡",附文:"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孡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矢蜚鸟",附文:"谓矢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这几段文字均出自"孟春月令"。根据上述文例可知,此处应为"尽十二月常禁"。"毋焚山林"条附文指出焚烧山林的危害,并规定了时限。郑玄注仍然是用阴阳五行理论加以解释,高诱的注释则与《四时月令五十条》的附文近似。但是,不论郑玄注,还是高诱注,都没有时限方面的说明。
例3.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夏月令":"毋大田猎",附文:"尽八月□" 
《月令》郑玄注:"为妨蕃芜之气。"《吕氏春秋·孟夏纪》高诱注:"为夭物也。" 
前者只有时限方面的规定,而后者仍然是理论上的解释。
例4.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冬月令": 
"土事毋毋作",附文:"谓掘地深三尺以上者也,尽冬。" 
"慎毋发盖",附文:"谓毋发所盖藏之物以顺时气也,尽冬。" 
"毋发室屋",附文:"谓毋发室屋以顺时气也,尽冬。" 
"毋起大众固而闭",附文:"谓聚民缮治也,尽冬。" 
其中的第一、第四条附文解释本条禁令如何具体执行,而第二、第三条附文则是利用阴阳五行思想阐释本条规定的意义、目的。四条附文均有时限的规定。《月令》郑玄在上述四条文字之后很概括地作了这样的注释:"大阴用事,尤重闭藏。" 从上述四例可以看出,《四时月令五十条》的附文与郑玄、高诱的注释尽管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在理论上或指导思想上存在重大差别,只是侧重点不同。再如:
例5.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夏月令":"毋用火南方",附文:"尽" 
《月令》郑玄注:"阳气盛,又用火于其方,害微阴也。"《吕氏春秋·仲夏纪》高诱注:"火王南方,为扬火气。" 
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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