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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悬泉置壁书看《月令》在汉代的法律地位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文,其中的《田律》[4],有这样的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这段律文大意是说,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等等。这些法律规定,在《月令》中都能找到它们的影子。
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人们很早就开始注意季节变化与农业生产的关系,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以说,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经验,是《月令》丰富的思想源泉;《月令》中那些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原则和规范,不但一再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而且统治者也不得不"敬顺吴天",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正因为如此,战国时期曾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秦国,也在其所制定的法律中对《月令》的成果加以吸收。
东汉后期著名学者蔡邕曾撰《月令篇名》一文[5],对《月令》加以考述。作者首先考证了《月令》篇名的由来以及《月令》在统治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所以顺阴阳,奉四时,效气物,行王政也。成法具备,各从时月,藏之明堂,所以示承祖考神明,明不敢泄渎之义,故以《明堂》冠《月令》,以名其篇。 
接着,作者旁征博引,追根溯源,考察《月令》与儒家其他典籍的关系,认识到《月令》的成篇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自天地定位有其象,圣帝明君世有绍袭,盖以裁成大业,非一代之事也。 
《易》正月之卦曰泰,其经曰:"王用享于帝,吉。"《孟春令》曰:"乃择元日,祈彀于上帝。" 
《颛顼历术》曰:"天元正月己巳朔旦立春,日月俱起于天庙营室五度。"《月令》孟春之月,日在营室。 
《尧典》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令》曰:"乃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 
《易》曰:"不利为寇,利用御寇。"《令》曰:"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 
《书》曰:"岁二月,同律度量衡。"《中春令》曰:"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 
凡此皆合于大礼王政,其类不可尽称。 
五经基本上是孔子对古代文献进行整理编修的成果,《月令》与这些典籍多有相合之处,反映了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作者在进行了上述考证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大戴礼·夏小正传》曰:"阴阳生物之后,王事之次,则夏之《月令》也。"殷人无文,及周而备,文义所说,博衍深远,宜周公之所著也。官号职司,与《周官》合。 
秦相吕不韦著书,取《月令》为纪号,淮南王安亦取以为第四篇,改名曰《时则》,故偏见之徒,或云《月令》吕不韦作,或云淮南,皆非也。 
由于《吕氏春秋》"取《月令》为纪号",《淮南子》中收录了与《月令》大同小异的《时则训》,当时就有学者认为《月令》是吕不韦或淮南王刘安的作品,对这种倒因为果的观点,蔡邕提出了批评,这是他的卓见。然而,作者认为《月令》是周公的著作,则缺乏根据,难以令人信服。 从流传至今的有关《月令》的代表性古注中,我们知道,郑玄认为《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之首章,礼家好事者抄合之,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而蔡邕、王肃则断定该篇为"周公所作"。[6]代著名礼学家孙希旦折衷各家之说,指出:"愚谓是篇虽祖述先王之遗,其中多杂秦制,又博采战国杂家之说,不可尽以三代之制通之。然其上察天时,下授民事,有虞钦若之遗意。"[7]在无法弄清《月令》作者的确切身份之前,孙氏的这一论断应该说是比较公允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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