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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和孙吴的史料中都不见记载。从传世文献以及走马楼简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吴的赋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的作法,其繁重程度与东汉相比,并不逊色。


    《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中有这样一条资料:“近自海@①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唐老认为,自汉代以来,除了田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里的“租”是指田租,而“布”则是口钱、算赋、更赋等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65页。)
    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②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②》,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②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 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9-2907 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9-3005 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 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 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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