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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59-84页。)但时隔近半个世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史料;而且,即使是原有资料,也难免有疏忽遗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唐老当年的有关结论重新加以讨论。
      二、两汉时期的“调”
    唐老的有关论述,主要见于《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唐老把两汉划分为前后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时期,概括了两个时期“调”的不同特点,尤其对于东汉时期,他着重讨论了“调”与赀产(家庭财产)的关系,及其与算赋、口钱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对于了解曹魏户调制的建立十分重要。


    尽管如此,无庸讳言,唐老的研究仍有疏略之处。诚然,汉代存在根据赀产征收“调”的史实,唐老已有详细考证,在此无需赘述,但是,除了根据赀产征“调”而外,汉代还有其他征收方式,例如《汉书·王莽传下》天凤四年:“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这里的“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是根据奴婢的数量向奴婢的主人征收的,肯定不是通常的算赋和口赋。“调”在此处用作动词,可理解为征收、敛取。那么,这个用作动词的“调”与作为赋税名称的“调”是什么关系呢?
    正如唐老所说,“调”在西汉时期主要为调发、调度之意,主要针对正税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用以应付边费、军需等迫切需要。后来随着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正常的赋税收入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调发的对象不断扩大,进而调发盐铁钱,以致于更随时随地调发人民的财产。(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调”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苛捐杂税的一个名目。这一变化大概发生在西汉后期,上述王莽“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就是一个显例,“调”在这里表示正常赋税以外的一种聚敛行为。
    在汉代史料中,我们发现,“税”和“算”等字有时也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赋税。例如,《汉书·武帝纪》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其中的“税”,既用作动词,同时又指关税;《汉书·武帝纪》光六年冬“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初算缗钱”,其中的“算”,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营业税;而《汉书·贡禹传》“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中的“算”,则既用作动词,也指算赋。以此观之,两《汉书》中的“调”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这样,既有征收、敛取之意,又是赋税的名称。只是这个“调”并不特指哪一种赋税,而可能是除了正税以外许多苛捐杂税的通称。
    到了东汉,“调”的这一用法越来越普遍,“租调”、“赋调”频繁出现于史籍,其苛捐杂税的性质也越来越明显。如《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
    明年,南宫灾。让、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发太原、河东、狄道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师,黄门常侍辄令谴呵不中者,因强折贱买,十分雇一,因复货之于宦官,复不为即受,材木遂至腐积,宫室连年不成。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凡诏所征求,皆令西园驺密约敕,号曰“中使”,恐动州郡,多受赇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
    这段文字直接和间接提到的“调”有三种,这三种“调”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标准也各异,下面试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亩税十钱”。据《后汉书·孝灵帝纪》载,灵帝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火灾,火半月乃灭”,“税天下田,亩十钱”。很显然,每亩征收十钱并不是通常的土地税,而是一种临时加征。关键在于这个“亩税十钱”在《后汉书》的有关记述中又与“调”有关:“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注:《后汉书·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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