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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此,若不是每人皆应交纳的赋,则自然不能称之为口赋。秦的算赋就是如此。虽所引《晁错传》称:“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但问题是,死者并不承担赋役。当时商鞅变法已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其中关于户籍的注销,《商君书·境内》、《去强》都明确规定:“生者著,死者削。”因此,秦卒死后,也就不再存在所谓算赋问题。那种“不得一算之复”,既然是就秦卒已被排除的情况而言,即“虽然是战死者的遗族,也没有给予免除一算”[5][5],则自然不能被作为口赋的根据。同样,《南蛮传》所说的“十妻不算”,也不能说是“口率出泉”。因为无论是“十妻不算”,还是“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都只是在妇女的范围中而言,所以这也不能作为口赋的根据。可见秦国算赋并非口赋,其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如前所述,商鞅初次变法即强迫农民分家。所谓“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因而使秦国的家庭结构曾产生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形成了许多由夫妻为主体而组成的核心家庭。这种核心家庭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夫妻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二是夫妻尚未生育或子女已婚分异的家庭,三是鳏寡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但不论何种类型,实际也都是由一个“壮”男所组成家庭的个体小农。因此,在这种个体小农的家庭里,如果把秦卒即“壮”男排除在算赋之外,所谓“不得一算之复”,主要就只有妇女及其子女了。问题是,其子女也要被排除于算赋之外。《秦律》即规定: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6][6]

尽管对这则规定目前尚有着不同解释,但它说明按法令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毋须承担赋役,这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南蛮传》也说得很清楚,所规定“不算”的只是夷人之妻。既然作为“优宠”而“不算”的是夷人之妻,那么按制度本应“算”的自然也就是妇女。另外,据《汉书·惠帝纪》所载,惠帝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似乎也可以说明,算赋之与妇女曾有着某种关联。因而即可以推论:秦国算赋只是一种对妇女所征收的赋。

然而,对所谓“一算”也还得讨论。一般来说,像这种“一算”往往皆指口赋。其实,它对妇女所交纳的算赋也是成立的。所谓“一算”,不过是对妇女如何征赋的一种计数单位而已。《说文解字·竹部》:“算,数也。”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时有些家庭中丈夫纳妾。如《战国策·秦策三》称,秦人父能令子必行者,曰:“去贵妻,卖爱妾。”又《七国考》卷十二引桓谭《新论》载李悝《法经》说:“夫有一妻二妾,其刑月或 。”[7][7]《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韩非子·说林上》:人“有妾二人”。《史记·苏秦列传》:苏秦“大困而归,……妻妾窃皆笑之”。也表明纳妾现象在战国时期是比较多见的。这自然就存在着被一算、二算乃至三算、五算的可能性。所以,作为“优宠”,秦昭王便以夷人“妻”的数量而极言曰:“十妻不算。”

二是在秦国的家庭结构中,除了大多数的核心家庭,还有着数量可观的直系家庭。根据《分异令》的规定,这些直系家庭皆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儿女所组成。主要有娶妻和招赘两种类型,有的还包括已达婚年却尚未出嫁的女儿。《睡虎地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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