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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商税和市场制
第9课  五代十国的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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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商税考论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摘  要]五代十国时期南方各国都进一步加强了对商税征收的管理。在沿袭和改进后期商税征收机构的基础上,使商税征收权更加集中于中央。但由于十国的商税尚处于唐、商税制度的变化、整合时期;加之十国宇县分割,各自为政。因此,十国商税表现出征税对象繁杂无制、税种名实不一以及税率随意性的地方性特征。

[关键词]十国;商税 
 
商税是指对商人经销商品所征收的从价税和从量税,一般来说包括商品的通过税和交易税。十国(本文所说十国不包括北方的北汉,仅指南方诸邦。五代十国南北对峙是采用传统说)处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南方地区,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商税的征收和管理,主要体现在商税的中央集权。不过,由于十国是由地方藩镇演变而来的,所以,其商税无论从税种、税率还是征收对象上都具有显的地方性特征。另外,各国僭伪以后,皆欲丰财自赡,商税是其重要利薮,因而在苛征商税过程中,税制本身也形成了诸多不合理因素。目前,关于十国商税的专门性研究尚未发现。相关成果多是从唐、宋商税的角度来论述。因此,本文作者不揣拙陋,拟就十国商税问题略作考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十国商税的中央集权
 
    唐后期中央权力削弱,地方擅自征商、私设税场现象十分严重。十国由地方势力发展而封邦建国,皆颇知情蔽。因此,各国柄权以后,遂将商税征收权收归中央,整理并加以完善。
    十国中,南唐商税征收隶属于盐铁院。因为唐后期江淮商税就由盐铁院及下属场、监负责。另据史载:吴天祚二年(公936年)春正月,“徐知诰始建大元帅府,以幕职分判吏、户、礼、兵、刑、工部及盐铁”。[1]在唐后期国家财政实行东西分掌的体制,盐铁一度掌管东南财赋,甚至包括两税。此时杨吴鼎革,盐铁和户部同为中央部级机构,这说明盐铁已变成了掌握国家禁榷和商税的专门机构。闺开始是通过榷货务掌握商税。在王审知时期,授张睦三品官,领榷货务。史载:“睦抢攘之际,雍容下士。招来蛮裔商贾,敛不加暴而国用日以富饶”。[1]由此可以看出,闽中央政权对商税的依赖和商税管理开始加强。至闽景宗时,国计使陈匡范增算商之法。[1]国计使是国家财政首脑,为后梁所设,后唐建立以后被废置,闽属承袭中原之制。闽国土狭小,国计使亲自涉足商税,这也反映出国家对商税的重视。后蜀时商税由度支管理,张业就因为判度支虐征商税被杀。[2]这可能沿袭了唐后期度支管理西部财赋的传统。另外,从吴越的钱镠及其后继者都担任两浙盐铁制置使来看,吴越对商税也是非常重视的。[1]总之,唐后期很少有类似上述十国各政权对商税管理的记录,这充分说明十国时期国家加强了对商税管理的力度。
    场务津为国家征收榷税和商税的下设机构,唐后期地方私设场务津机构的现象颇为严重。十国时期中央开始牢固地控制了这项权力,如南汉在邕州设置了“制置务”,史载:“(开宝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言,本州有制置务,元是广南创置,不隶州县,占却税户,自立营田,复抽收商税。及将收到课利博场,人户甚受其弊”。[2]这里制置务不隶州、县且兼收商税,说明中央控制了邕州的商税征收。再如后蜀时孟知祥与董璋争盐利,史称:“璋诱商旅贩东川盐入西川,知祥患之,乃于汉州置三场重征之,岁得钱七万缗,商旅不复之东川。”[3]孟知祥在汉州所置三场,完全由国家控制,其收入自然也要上交中央。闽在贞明元年(公元915年),置铅场于汀州宁化县。《十国纪年》云:“宁化县出铅,置铅场。”[1]这里是征收商税还是榷铅不详,但说明中央拥有绝对的设场权。此外,中央还直接任命场官。史载:“伪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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