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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商税和市场制
第9课  五代十国的更迭
关于《五代十国前期形势
商业史研究与《中国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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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商税考论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bsp; 除以上大宗商品外,更多的细微商品交易在十国时期也被纳入商税的征税对象中。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生活必需品:米面、竹木、柴。史载:“(乾德)四年七月,诏剑南道应伪蜀日有米面收算者,罢之。”[2]又如前已提到,“先是,茈郡鬻竹木柴炭者有耏门之税,公乃复南顿之免。”另外,“(淳化二年)十月,江南转运司言,鄂州旧例盐米出门皆收税钱,诏自今民贩鬻斛斗及买官盐出门并免收税”。[2]
    (2)农畜产品:猪、羊、鹅等。史载:“(开宝四年)四月,广南转运使王明言广州承前止于河步收税,猪、羊、鹅、鹿、鱼、果并外场镇课利,岁收铜钱一千七十贯”。[2]
    (3)舟船。南唐则“舟行有力胜”,对力胜,宋人解释为:“力胜者,计所载之多寡,以税其舟”,[7]另有:“(淳化)二年二月二十日诏,峡路州军于江置撞岸司,贾人舟船至者每一舟纳百钱已上至一千二百,自今除之”。[2]
    (4)其他还有:    
    鱼膏,“乾德三年十月,诏忠州等处伪蜀日以鱼为膏输其算者悉罢之”。[2]另有史载:“(淳化)四年七月诏,岳州岁输鱼膏四千五百八十斤,斤纳七钱并除之”。[2]
    芦苇,“太平兴国七年六月,诏江淮湖浙民贩芦苇者勿算”。[2]
    簟席,“(淳化二年)闰二月,诏峡路先是商人船载米麦计斗取其算,并簟席等税并除之”。[2]
    纸扇、芒鞋,史载:“至道元年九月,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他细碎物,皆勿税”。[2]
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商品之间的交换是维持农民自给自足经济的前提。十国时期对小商品事无巨细的繁征,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他们的生活,面且,在某些方面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首先,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农民把剩余的粮食或自家生产的柴炭拿到市场上去卖,无非是换回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物品,谈不上谋利,而十国时期对这些商品不但要征住税,还要征过税。商税从本质上说,应该针对从价格差额中取利的商人征税。对农民之间这些生活必需品的互换交易征收商品税,势必影响农民的生活。其次,利润微薄的零细物品征税。市场上有些细小商品利润非常小,如果对其征税,它是很难承受的。如前蜀王建时,“蜀中每春三月为蚕市,至时货易毕集,闤阓填委,蜀人称其繁盛。而建尝登楼,望之,见其货桑栽者不一,仍顾左右曰:桑栽甚多,偿税之,必厚获利,由是言出于外,民惧,尽伐其桑柘焉”。[9]桑栽正是这种利润微薄商品,如果税之,不但无利。还可能蚀本,所以,百姓才伐桑柘。与桑栽相近,上面提到的鱼膏、芦苇、簟席、纸扇、芒鞋。还有鹅、鱼、果等都属这类商品。十国对其征税虽然没有让它们在市场上消失,但也必然会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再者,禁榷商品的收税。一般认为,禁榷商品是寓税于价,在出售商品时已包含了税收成份。如果再次收税,即属于重复收税。如上面提到的官盐出门就是这种情况,这势必加重人民的生活负担。
 
四、十国商税税率的随意性
 
    关于唐、五代时期商税税率,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唐代两税法中对行商征三十之一的税和唐建中三年(782)赵赞奏请在关津地区向商人每贯征税二十的规定。是宋代过税每千钱算二十,住税每千钱算三十的前身。宋代商税税率成立于唐末五代时期。[10]加藤氏文中所指的五代是否包括十国,难以考证。就十国商税税率来说,迄今笔者所掌握的史料中,尚未见到宋代商税税率的痕迹,相反各地征税方式各异,税率不等,地方自主性特别突出。
    首先,整体上看。除楚后期关市无征以外,其他地区商税税额都比较重。荆南前节度堕成汭时,“晚节重敛,南人至弃其货去。”[11]南唐烈祖李昪时,史载:“天久无雨,烈祖曰:四郊之外皆言雨足,惟都城百里之地亢旱,何也?渐高曰:雨怕抽税不敢进城。翌日,市征之令,咸有损除。”[12]闽在王曦统治时期陈匡范为国计使,“增算商贾数倍”;后蜀张业判度支时也曾经虐征商旅。这些事例不但反映了十国商税税额沉重。而且也反映出商税税率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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