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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商税和市场制
第9课  五代十国的更迭
关于《五代十国前期形势
商业史研究与《中国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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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商税考论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毛贞浦,累为邑宰,应选之广陵,梦吞日,既寤,腹犹热,以问侍御使杨廷式。杨曰:‘此梦至大,非君所能当,若以君而言,当得赤鸟场官也’,果如其言”。[4]毛贞浦所授赤鸟场官即是广陵的吴中央政权任命的。
 
二、十国商税税种的名实不一
 
    五代以前商税被笼统地称之为关市之征,税种有关税、门税、市税、市籍租等多种名目。宋代则统一称为过税和住税。史载:“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5]由于宋代商税已臻于完善,这里不妨借用宋代的称谓。    
    十国商税中,过税大量存在,史料中所称的关梁之税、门税都属该税种。南唐保大二年春,刘仁赡至袁州赴任,史称:“先是茈郡鬻竹木柴炭者,有耏门之税,公乃复南顿之免”,[6]这里的耏门之税即是过税。吴越在忠献王时,“王迁于思政堂,命境内给复一年,诸关梁禁制悉从除减”,[1]这里的关梁之禁亦是此税。另外,闽建州政权中的潘承祐向天德帝奏陈中有:“延平诸津,征菜鱼米。获利至微,敛怨甚大”,[1]廷平诸津所征之税也是过税。
    住税是由以往的市税转化而来.主要针对集市之内的坐贾。十国时,南唐升元时期“货鬻有征税”,[7]此税应为住税。又开平二年(公元908年)元月,楚马殷采纳了判官高郁的建议,“听民售茶北客,收其征以赡军”,[1]这里所收的茶税就包括征收百姓卖茶时的住税。另外,南唐在“升元初,案籍编括,渐高以善音律为部长,时关司敛率尤繁,商人苦之”,申渐高后以“雨惧抽税”相戏,使商税有所减轻。[7]这里商人不敢进城贷卖,除关税所敛过重以外,也可能与城内住税负担较重有密切关系。
    过税和住税作为商税之类别,其征收标准都应以流通中的商品为前提,但十国时期却不尽如此。如住税,据史载:“(淳化元年)十二月十六日诏,邕州、琼州伪命日,每遇市集,居人妇女货卖柴米者,邕州人收一钱,以为地铺之直,琼州粳米计税四钱,糯米五钱,并除之”。[2]这里邕州住税按人计钱,而琼州住税既不从价,也不从量,而是按米的品种记税。又如过税,史称:“(淳化)二年二月二十日诏,峡路州军于江置撞岸司。贾人舟船至者每一舟纳百钱已上至一千二百,自今除之”。[2]文中的撞岸司收取商税也不是按商品的价和量,而是笼统地按船来收税。可见,十国商税中的过税和住税与严格意义上的商税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税种的名实不一说明十国时期商税的征收体制尚不完善。
    
三、十国商税征税对象的繁杂无制
 
    唐朝中期,国家开始征收商税。但最初的征税对象还是商人本身,如安史之乱以后对江淮和四川商人的“率贷”,两税法中对不在本地居住的行商所征的百分之三十的税收。这种税与其说是商税,不如说是资产税。直到唐后期,商税的征收对象开始转向流通中的商品。如史载:“(扬州)旧有货曲之利,资产、奴婢交易者,皆有贯算。羊有口算,每岁收利以给用”。[8]但此时这些商税的征收多属地方行为,国家还没有制度来规范哪些商品应该列为征税对象。至唐祚播迁,十国鼎革,各自依靠商税以自丰。此时,商税匠税对象的制度规范更无从谈起。因此,十国商税的征收对象更趋繁杂而无制。
    十国时期首先被列为商税征收对象的是大宗商品。《文献通考》巷十四《征商之部》中载:“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駝及商人贩茶、盐皆算。”《宋会要辑稿》中的记载与之大略相同。文中所记商品都为大宗商品,它们在唐代也都被列入了征税对象。其中茶、盐、布帛、奢侈品等比较常见,而象典卖庄田和店宅、牲畜交易在前述的唐史资料中也曾出现。曲此可见,唐宋时期这些商品都是商税的重要征税对象。进而推之,十国将它们作为商税的征税对象也是必然的。象盐,前已引述,孟知祥曾在汉州置三场重征盐商;同时,鄂州买官盐出门也要文税;又如茶,楚政权有茶税;吴越政权据当时的县令江景防称,“其田赋市租山林川泽之税,悉加故额效倍。”[1]这其中的“山林川泽之税”应有茶税之征。其他商品虽未有直接记载,但从唐宋征税对象的传承来看,其存在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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