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刺史一向被视为两汉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主体构成,而其设置背后的经济性因素易于被人们所忽视。本文注意到武帝设置刺史的时机恰与其面临的经济困难相重叠,故尝试从解决财政困境的角度去分析刺史设置的真实目的,而不仅仅将目光拘泥于刺史与地方二千石的紧张颉颃关系上。
[关键词]西汉 刺史 财政 税赋
刺史向被视为两汉时期郡县地方监察制度的主体构成,对于其制度层面的研究已颇有蓄积,顾颉刚、劳榦、严耕望、杨宽、樱井芳朗、藤岡喜久男等人均有出色论述①。后来,又有学者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尝试对其进行考察,亦取得相当成果②。上述研究多将视野集中于刺史设置的政治背景、刺史自身的职责范围、刺史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以及由监察官向行政官的转化等方面。近年来,围绕政府经济职能展开讨论的热潮也波及史学界,促使我们思考相应的问题,关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中与经济活动联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本文就是笔者对西汉刺史制度的设立进行经济性分析的一个初步尝试,并希望以此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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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顾颉刚:《两汉州制考》,收于《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北平:国立中央研究院1933年;劳榦:《两汉刺史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所集刊》第11本;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西汉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五A,1990年第三版;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初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日)樱井芳朗:《御史制度の形成》,《东洋学报》第23卷第2、3号;(日)藤岡喜久男:《前汉の监察制度に關する一考察》,《史学杂志》第66编第8号。
② 参见(日)纸屋正和《汉代刺史の设置につぃて》(《东洋史研究》第33编第2号)、王勇华《前汉刺史の性格につぃて》(《史林》第83卷第2号)。
一
西汉自高祖立国至武帝即位之初,实行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经济得到了较好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的财政状况是相当不错的。《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一段为人所熟知的文字,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国家经济现状: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此时,构成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主要有以下几项①:
1)田租
2)刍稿税
3)更赋
4)算赋(含口算、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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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学者加藤繁首先明确地提出将汉代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后遂为学界所接受和支持。参见同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市井之税、山海池泽之税等因属于帝室财政,不记入于此。
5)卖爵、卖官、赎罪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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