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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刺史设置背后的经济性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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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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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占租”是向官府申报课税。由于贳贷税起征的具体年代已不可考,故暂将此事系于元鼎元年。 武帝虽有攘四夷广土斥境之功,然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无度,天下虚耗。 百姓流离物故者半。蝗虫大起,赤地数千里,或人民相食。蓄积至今未复,亡德泽于民。 武帝同时代人对此更有切身感受。据《汉书》卷四六《万石传》: 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石庆)上书曰:“臣幸得待罪丞相,疲驽无以辅治,城郭仓廪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锧”。 元封四年(前107)即设置刺史的前一年。表明在此前后,财政困难依然严峻,百姓流亡者众多。 根据武帝新财政政策的实施时间,截止至设置刺史的元封五年,除榷酤一项和年代不明的訾六畜、马口钱之外,其他的诸项增收方法均已实行。但由于生产总量并无变化,这种收夺政策根本不能持久,反而只是扼杀经济发展中的有效性因素,导致随之而来的经济萧条。经过一段时期,武帝似乎终于意识到:国家财政收入中,最为稳定、基本的部分,还是来源于田租、算赋、口钱、更赋等。而这些收入又是建立在国家对编户齐民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确保百姓著籍于册、并进而有效地征收诸种赋役,就成为郡国守、相所面临的急迫任务。 郡国守、相在当时被称为“吏民之本”①,所扮演的实际是中央政权的地方代理人和政策执行者的角色。国家于财政方面陷入窘境,自然也就期待他们在预防流民发生、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新增税种的复杂化,又对其职能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元封四年(前107),汉武帝在责备丞相石庆时说: —————————————— ① 《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君不绳责长吏,而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摇荡百姓。① 承担上计任务的地方长吏就是郡国守、相。上计中存在的不实现象,使中央政权愈加感受到对其实施更加强有力的监督、监察的必要。元帝时期的御史大夫贡禹也曾指出: 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纵奢欲,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吏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奸宄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② 贡禹所言未必全面,但武帝因“用度不足”而“行一切之变”、即制度变化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使得郡国守、相无法从容应对,似乎是造成当时社会混乱的主要原因。而此前的御史、丞相史出巡,已不能充分发挥对郡国守、相的监督、监察作用。武帝遂于元封五年(前106)新置刺史,使之“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③。概括其主要职责的“六条诏令”中的第二至第六条,均是针对郡国守、相的。第一条则是抑制“强宗豪右”,使其不得“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尽可能地保护编户齐民,最终还是在于使国家的财税收入最大化。因此,刺史设置的目的性极为明确,就是希冀通过他们加强对郡国守、相施策的指导与监控,既要使其有所作为,又无法上下其手,以避免或减少百姓的破产与流徙,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 ① 《汉书》卷四六《万石传》。 ②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③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这样,对郡国守、相的评价已不再仅仅依靠他们的自我申报,作为朝廷使者的刺史的监督与考课更为中央所倚重。武帝时期虽无直接的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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