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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摘  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
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这里的“物故”是因违法而死亡。将授而未授予爵位时,当事人因违法而死亡者,不再授予爵位,已授予的夺去其新授予爵位;“以其数减其后爵”之“后”是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新授予的爵位被废除之后,按照降级继承的规定决定其继承人所继承的爵位级别;如果是自杀身亡。即剥夺其被继承权,“勿为置后”。有罪被处以耐刑以上者,不得作为爵位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有爵位者,其继承人要有基层官吏里典或者里正以及同里者5人以上担保.“任占”即担保的意思.以保证继承人身份的准确合法.
 
    “置后”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按时“置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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