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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无(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P175—176)
 
田、宅同步授予,田以百亩为单位.宅30平方步为1宅。1顷田、1区宅为一个基本的授予单位.彻侯是l05宅,从上下文之间的逻辑推断,还应有105顷土地;关内侯95宅、95顷土地,其余爵级各有标准;没有爵位的普通农民包括公卒、士伍、庶人各色人等.授予标准是1顷田、1区宅。只是有爵位者的级差变化复杂一些,不像《商君书·境内》所说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那样简单。若户主死亡,由其“后”优先选择土地,其余众子再行分割;没立户而欲立户者可以立户,如果已经单独立户而土地不足,则予补足;住宅不足者,不再补足。
 
    上已述及,二十级军功爵制实行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统一后,有军功爵者均是秦人,原来六国贵族、豪强大姓统统成为普通的授田民。刘邦是凭借秦人之地,依靠秦人之力完成统一大业,建立大汉王朝的。除了随刘邦人关的丰沛子弟和少量的“诸侯子”即东方士卒之外.绝大多数的关东吏民是没有军功爵位的。也就是说,汉初之有军功爵者主要集中在原来的秦国人和随刘邦人关的“诸侯子”身上,这也是刘邦立画伊始就宣布“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朝军功爵制和土地制度的深层原因.对这些没有爵位的家庭来说,其法定继承只是纯粹的户主继承,其户主由嫡长子继承,其財产分割则在诸子之间平均分配,各自为户;不单独立户者则同居共财,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
 

 三
 
    现在谈遗囊继承问题。遗嘱继承只适用于单纯的财产继承。《户律》云: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1](P178)
 
“先令”即遗嘱.①律文表明,遗嘱内容只限于田宅、奴婢、财物的分割继承,不含户主的
 
————————————————
①  《汉书·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传》;武帝时大鸿胪弹劫缨王,谓霉王“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胁迫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颜师古注云.先令者,预为遗令也”。
 
 
身份;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统一登记立户。和“置后”一样,为当事人立遗嘱,保管遗嘱是乡部官吏的法定职责之一,若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书则罚金一两.这是汉代遗嘱的确立及其生效的基本程序和要件,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乡部啬夫之外,还有其他基层小吏和亲戚邻里作为见证,遗嘱的内容也因立嘱的原因而有繁简.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曾出土平帝始年间关于土地继承的“先令”券书一件,可具体说明上述《户律》的施行状况.现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官: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实。妪官: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于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子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毋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于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于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家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4](P105—106)
 
这份“先令券书”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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