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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时间:2009-7-24 13:49:42  来源:不详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人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①]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如果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承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其缘由,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吏民脱籍流亡的现象太过严重,政府不得不以严刑峻法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七年南过曲逆,望见曲逆城内五千户即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由此可见汉初户口较秦时已大为减少。甚至直到汉高祖十二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②]然而对于一个专制国家而言,政府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寡是关乎国家赋役税收、治乱兴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脱籍逃亡对国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构成威胁,如徐干《中论·民数》篇所谓:“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一作逋逃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③]为了遏制这种局面,汉律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囗囗。其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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