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田律》有规定关于“入刍稾”的内容,其中以下简文值得注意: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 二四○
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二四一
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 二四二
整理小组释文写作: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 二四○
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二四一
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二四二
简二四一“以当刍稾”句后的符号“”,释文未能体现。我们看到,简文说到因“上郡地恶”,刍稾征收的定额有所减少。其他地方“顷入刍三石”,上郡则“顷入二石”,而“稾皆二石”,即稾的征收均为二石。关于“收入刍稾”的总量,律文要求县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估计每年需用刍稾的数额,留足用量之后,其余部分“令顷入五十五钱”以折合刍稾。刍一石折合十五钱,稾一石折合五钱。如果刍稾时价高于这一价位,则以征收刍稾时的平价收钱。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的价格定位,则“上郡”因“地恶”,顷入刍二石、入稾二石,合计顷入四十钱。如此,就刍稾税一项而言,上郡所入,只相当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之常例的72.73%。
有学者在解释这条律文时说,“西汉初期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与稾税二石时,有土地好恶不同而刍税有多少之别,即恶地每顷只出刍税二石。”“刍税的征收数量视土地好坏不同而不同。”[1]看来是将“上郡地恶”理解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的土地“恶”、土地“坏”,忽略了“上郡”二字,似乎并不符合律文原意。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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