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刍稾”的理解,整理小组注释:“刍,饲草。稾,禾秆。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田律》‘入顷刍稾’条。”这样的解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国语·周语中》:“司马陈刍。”《玉篇·艸部》:“刍,茭草。”《汉书·五行志下之上》:“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惊走,持稾或棷一枚,传相付与,曰行诏筹。”颜师古注:“稾,禾秆也。”《汉书·萧何传》:“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颜师古注也说:“稾,禾秆也。”如果按照刍即“饲草”,稾即“禾秆”的解释,则“上郡地恶”征收“禾秆”的数额与其他地方同样,而征收“饲草”的数额较其他地方为少。
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有关内容,开篇也称“入顷刍稾”,与张家山汉简《田律》完全相同。[2]其征收数额的总体要求也与张家山汉简《田律》一致,只是没有说到对于上郡的特殊优待。而对于“刍”,又有较为具体的说明:“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不豤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简八)“输度可殹 田律”(简九)。整理小组释文: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八输度,可殹(也)。 田律九
整理小组注释:“,应即稣字。《说文》:‘把取禾若也。’黄指干叶。,疑读为历,《大戴礼记·子张问入官》注:‘乱也。’此处疑指乱草。一说读为藡。王念孙《广雅疏证》认为藡就是蒹,是一种喂牛用的水草。”对于这段话,整理小组译文写道:“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稾,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刍稾时,可以运来称量。”[3]
所谓“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应当有助于我们对“刍”的理解。
其实,“”,整理小组以为即“稣”,又引《说文·禾部》:“稣,把取禾若也。”段玉裁注将“把”改定为“杷”。按其字义,似可写为“耙”。然而,以“杷(耙)取”的“干叶”缴纳税草,其实更为劳累而收聚有限,不合农家实际生产与生活情状。“”,应即黍。“黄”,就是黄黍。《古今注》卷下:“禾之黏者为‘黍’,亦谓之‘穄’,亦曰‘黄黍’。”
“”,应当就是“藶”,即“苈”。《广雅》卷一○《释草》:“狗荠,大室苈也。”《通志》卷七五《昆虫草木略·草类》:“甘遂,曰甘藁,曰陵藁,曰陵泽,曰重,泽曰主田,曰葶苈,曰丁苈,曰蕇蒿,曰狗荠,曰大室,曰大适。《尔雅》:‘蕇,亭历。’”看来,释“”为“乱草”,不如释为“杂草”近是。
“刍”和“稾”,在秦汉时期向民众征收实物税的相关法令文字中有严格的区分。参照近代征收税草的法令,可知可以理解为“杂草”和“谷草”。而在“杂草”之中,也是包括庄稼秸秆的。
《陕甘宁边区政府三十年度征收公草办法》(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中的第四条有这样的内容:
第四条 杂草折合谷草之折合率:
苜蓿一斤折合谷草一斤。
麦草、糜草一斤半折合谷草一斤(关中陇东等地区可按规定之折合率折合以麦草为征收本位)。
芦草、白草二斤折合谷草一斤。
茅草、梭草(驴尾巴草)、冰草、昔杞草二斤半折合谷草一斤,其他牲口不吃之草一概不收。
马兰草一斤折合谷草一斤,但只限于延安、甘泉、安塞、安定四县征收。[4]
这里出现了“征收本位”的概念。秦汉刍稾征收的“征收本位”应当也是谷草,即粟的秸秆。
这样看来,“刍”是指“糜草”以及各种杂草,“稾”是指谷草。
说到这里,我们又面对一个新的问题。这里引用的近代有关“征收公草”的资料中,“苜蓿一斤折合谷草一斤”,“麦草、糜草一斤半折合谷草一斤”,“芦草、白草二斤折合谷草一斤”,“茅草、梭草(驴尾巴草)、冰草、昔杞草二斤半折合谷草一斤”,“马兰草一斤折合谷草一斤”。“麦草、糜草”以及各种杂草折合谷草的比例,最多与谷草相当,大多价值都低于谷草。然而张家山汉简《田律》中所见情形却恰恰相反,“刍一石当十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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