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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上郡地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时间:2009-7-24 13:53:05  来源:不详
,稾一石当五钱”,“刍”的价格高于“稾”[5],甚至竟然相当于“稾”的三倍。

为什么张家山汉简《田律》所规定“刍”与“稾”的价格比率竟然如此之高呢?

考虑到“稾”作为田产农作物秸秆,已是自然产出,农家只要按照规定捆束上缴即可,而“刍”如果作为杂草理解,则需要另外刈割收集,从而形成新的劳作负担,这样的价格比是可以理解的。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6号木牍有关于征收刍稾税的文字,其中说道:“(平里刍)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六石当稾,……刍为稾十二石。”“(稿上里刍)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一石当稾,……刍为稾二石。”正如高敏先生正确地指出的,“牍文中的‘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恰恰都可以与‘六石当稿’及‘一石当稿’相对应,其刍与稿折纳率为1∶2,即刍1石可折合稿2石。” [6]“刍”和“稾”的实际价值比是1∶2,而并非前引张家山汉简《田律》中所见1∶3,这可能是因为稻作地区征收稻草和北方粟产地征收谷草有所差别的缘故。至于近代“征收公草”的规定中“麦草、糜草”以及各种杂草折合谷草的比例与此完全不同,至少两者相当,甚至前者高而后者低,这是因为这一制度并不对“刍”和“稾”予以区分,而统一收缴,于是杂草和谷草只能以实际应用价值形成价格差别。

也就是说,“刍稾”的“刍”,解释为“饲草”是可以的,《说文·艸部》:“刍,刈艸也。象包束艸之形。”段玉裁注:“谓可飤牛马者。”但是对“刍”即“饲草”不宜作偏执的理解。“刍”有时也包括“禾秆”。如《小尔雅·广物》:“稾谓之秆,秆谓之刍。”《礼记·祭统》有“士执刍”句,郑玄解释说:“‘刍’谓‘稁’也。”

就我们现在的认识,“刍”应是专作“饲草”的杂草和秸秆,“牲口不吃之草一概不收”;“稾”,则是纳税者所经营的农田作物秸秆,其用途,可以作饲草,也可以作燃料。这应当也是“刍”与“稾”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之一。

上郡所入刍稾,只相当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之常例的72.73%。其原因在于“上郡地恶”。

关于“地恶”的说法,亦见于《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陈余乃使夏说说田荣曰:‘项羽为天下宰,不平。尽王诸将善地,徙故王,王恶地。”这是就区域经济的总体评价而言,“恶地”与“善地”对应,是指经济落后的贫瘠之地。《焦氏易林》中的《革·萃》:“求麞嘉乡,恶地不行。道止中返,复还其床。”这里的“恶地”,是与“嘉乡”相对的。此外,也有注重直接以自然地理条件言土地“善”“恶”的。如《汉书·沟洫志》:“严熊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恶地。诚即得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至商颜下。”这里所谓“恶地”,是干旱不得灌溉的土地。《七国考》卷一一《韩兵制》写道:“苏秦合从,匿短举长。张仪连衡,匿长举短。苏秦知韩地恶,不言食货。张仪知韩兵劲,不论弓弩。”所谓“韩地恶”,《战国策·韩策一》写作“韩地险恶”:“张仪为秦连横说韩王曰:‘韩地险恶,山居,五谷所生,非麦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饭藿羹;一岁不收,民不餍糟糠;地方不满九百里,无二岁之所食。”[7]以张仪“韩地险恶”之说,理解张家山汉简《田律》所谓“上郡地恶”,可能是适宜的。就是说,其地“山居”,因地形与气候等诸方面条件的限制,也不利于农耕经济的发展。所说贫困情状或许可与上郡相比况。而《汉书·沟洫志》所谓“恶地”不“得水”的情形,应当也是大体符合上郡当时的自然地理条件的。不过,就“地恶”的程度而言,“韩地”和“重泉以东万余顷”地方,可能尚不如“上郡”严重。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写到某地“地恶”因而享有经济方面的优遇,是十分特殊的情形。张家山汉简《田律》关于“上郡地恶”的信息,对于我们认识当时经济史的形势和生态史的背景,都是有意义的。

在以牛马等畜力为主要运输动力的时代,军事调动和其他运输活动的组织,都提出了对“刍稾”的需求。从现有资料看来,秦可能是最早施行征用“刍稾”的制度的。[8]除了睡虎地秦简《田律》提供的资料外,正史的记载,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秦二世年(公元前209年)四月事:“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秦时因组织长城工程和对匈奴的战争,有“使天下蜚刍輓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9],即长途运送刍稾的情形。[10]汉初减省上郡刍稾的征收,可以与秦时形势相互比较。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秩律》,有关于地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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