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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汉初货币承制,钱、金并用,铸钱亦称“半两”。史籍载汉半两重三铢,只有秦半两的1/4重,而出土物所见则大小轻重不一,颇混杂。这些轻钱半两的大量铸造,一方面迅速增加货币的流通量,便于人们交易,另一方面则潜伏着造成币制混乱及通货膨胀的因素。鉴于上述情况,为稳定市场,汉初曾立规范货币的铸造、流通与管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有许多涉及这方面的条款,可补史载所缺,试述如下。


一、以铸钱及黄金为通用货币。

《二年律令•钱律》:“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此律规定了货币的规格与质量。行,通行,此处指可用以买卖支付的货币,包括铸钱与黄金,其应用实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案例所见买方同时以黄金及钱支付购粮费用,表二者皆具货币功能。刑律所见惩罚及奖赏也用黄金与铸钱。如《二年律令•具律》:“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此为惩罚收黄金例。又《二年律令•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是为奖赏赐钱例。铸钱的规格为“钱径十分寸八以上”,乃指其直径必须在0.8寸(合今约1.84厘米)以上,出土物所见如陕西龙首原西汉早期墓发掘出土的大批汉半两,直径皆2厘米以上(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编《西安龙首原汉墓》,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与律文之规定相近,比秦半两小许多。《史记•平准书》:“汉兴……于是为秦钱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注引《索隐》:“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又“《食货志》云:‘铸荚钱’。按:《古今注》云榆荚钱重三铢,《钱谱》云文为‘汉兴’也”。汉初半两,即史籍所云“榆荚钱”,直至吕后二年,才改行八铢钱。《汉书•高后纪》:(高后)二年秋八月,“行八铢钱”,应劭注:“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钱币流通时,免不了要磨损,个体的质量也未必一致,所以律文规定凡是钱文尚可辨识、钱体无断折者、非渗杂过多铅锡者皆可使用,交易人不得拒收,否则将受罚。秦代以溢为黄金称量单位,汉初改以斤,见上文所引简例。又《史记•平准书》注引臣瓒云:“秦以一溢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秦一溢合二十两,而汉一斤仅为十六两。《汉书•食货志》注引孟康曰:“二十两为溢”。可见,与秦代相比,汉初铸钱的个体重量及黄金的称量单位都趋于减轻。黄金与铸钱可相互换算,史籍所载金价如《汉书•食货志》所云:“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此仅为大致比价,实际价格是波动的。《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据律文之规定,黄金与钱的比价是以当年所在郡守治所县十月份的平价黄金为标准换算的。


二、官方控制铸币权,禁盗铸。

《史记•平准书》见“更令民铸钱”。《汉书•食货志》作“更令民铸荚钱”,容易使人误解为汉初人人皆有铸币权,其实不然。《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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