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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二

(一)《二年律令》的出土首先解决了这样一个历史疑案,即战国汉时期是否存在过关于土地占有的制度。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据此,商鞅变法时似建立了一套田宅占有制度,对不同爵秩等级的人占有田宅的数量进行了制度上的限制。汉代文献中也常能见到“田宅逾制”的说法,[1] 汉代的许多政论家还多次为政府献言,提倡“限民名田”,[2] 汉哀帝时甚至公布过限民名田宅的法令,[3] 这些史实似乎提示汉代存在过关于田宅占有的制度,而且它应该与商鞅变法确立的以“爵秩等级”“名田宅”的制度有渊源关系,确切地说是这一制度的延续。但是,杜佑在《通典·食货·田制上》却说:“(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4] 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所引吴氏语也持这种说法:“井田受之于公,毋得鬻卖,故王制曰:田里不鬻。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马端临也同意这一说法:“秦废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5] 因此,关于商鞅变法以后特别是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是否存在田宅名有制度遂成了一桩历史疑案。一些学者基于战国秦汉时期豪强权贵大量占有土地的事实,赞同杜佑和马端临的观点,认为这一时期根本不存在对土地占有的限制,汉代政论家关于限民名田的主张只是以井田制为蓝本的乌托邦式的空泛议论,哀帝和王莽的限田努力也因此遭受失败。[6] 另外一些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鉴于睡虎地秦简中有“受田”的简文,[7] 主张秦统一前实行土地国有制,国家对土地的占有实行限制。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8] 后,土地私有制确立,才放开对土地占有的控制。[9] 

《二年律令·户律》的出土确认了历史上确实存过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假如《二年律令》果然是吕后二年实施的法律,西汉初期国家仍在实行这套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就应该没有疑问。发掘者根据与律令同出的《历谱》及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确定此“二年”系吕后二年,[10] 这一系年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笔者也同意这一系年,并且认为还可从土地制度的角度加以证明。

《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高帝五年,刘邦在结束了楚汉战争完成了全国的统一后,曾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令: 

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这道诏令分为前后两部分,应是分两次颁布的。在诏令的第一部分,刘邦下令赏赐从军将士爵位及给予相应的赋役豁免优惠。在诏令的后一部分,刘邦斥责地方小吏不顾他的屡次诏令,迟迟不给那些因军功得到七大夫、公乘以上高爵的退伍将士授予田宅,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先给自己授满了田宅。他指出在秦时拥有高爵的人地位尊显,而“今吾于爵非轻也”,他又进一步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严令地方官吏按诏行事,否则将处以重罪。

从这两道诏令我们可以确认,刘邦建国后不仅遵循“有功劳行田宅”的法律原则,而且当时有一套包括有爵者和小吏在内的田宅授予占有制度。从军将士因军功被赐予爵位,由地方官吏根据他的爵级授予一定数量的田宅,但是显然并不是只有他们才有权利授予田宅,从诏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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