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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看他们和小吏参与的是一个授给系统。刘邦多次下令先给因军功获得高爵的人授予田宅,看来是为了打破已往授给的惯例(即按照为户时间先后),给予他们以特殊的待遇。但是地方官吏并没有贯彻他的诏令,故尔出现小吏的田宅已“满”,而这些高爵者却还未授予的状况。“满”也表明授予的田宅数是有限度的。

“以有功劳行田宅”的法律精神不是刘邦的创建,其源流甚早。西周建国伊始,除了遵循“亲亲”的原则分封同姓子弟外,还对伐商作战的将士进行封赏,赐给采邑、土地。《管子·版法解》:“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礼记·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郑玄注云:“建国,封诸侯也。置都立邑,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西周传世和出土青铜器铭文中很多是关于封赏土地的记录。西周建立的包括公、侯、伯、子、男和卿、大夫、士在内的爵制体系,正是西周采地采邑制的具体体现,它的实质内涵就是根据爵位进行授民授土或赐以禄田,因此,有爵即意味着拥有土地或封邑。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剧烈变化,西周爵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赐爵标准逐渐降低,打开了普通庶民获得爵位的道路。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爵禄,并由此获得田宅,而这正是商鞅变法时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商鞅的思想集中反映在《商君书》中。《商君书·农战》说:

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壹空(一作“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得官爵;……

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

因此,商鞅虽然不是以军功赐爵和田宅占有制度的创建者,但是他却是把耕战作为获得爵位和田宅、并使之制度化的第一人。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爵位田宅奖励战功。《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孤立地理解这条材料,否则很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即商鞅以军功赏赐爵位田宅,是在被赏赐者原有的爵位和田宅上再行加赏,并非非要有一套田宅名有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内容:“……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戮力本业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条材料说明以军功受爵和以爵秩等级名田宅是其紧密相关的一个政策的两面,不能把它们割裂地看成是两个不相干的政策,以军功受田是纳入在以爵秩等级名田宅制度中的。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的律文“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也反映了当时是以功劳行赏赐,其所赐的不外爵与田宅。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在田宅制度上刘邦继承的基本上是商鞅变法以来秦实行的以爵位名田宅制度。

《商君书·境内》说:“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揆之以《二年律令·户律》,爵升一级、益田一顷的有上造至簪袅、簪袅至不更、不更至大夫三个级别,在益田的同时还可益宅一宅。前文已述,《户律》中的一宅相当汉代的9小亩,数字与《商君书》恰好吻合。日本学者曾经依据《孟子》“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记载,推论《商君书·境内》“益宅九亩”的“九”是“五”字之误[11] ,现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澄。孟子所说“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小农模式,可能指的是关东六国的情况。秦国由于土地资源丰富,人口相对稀少,因此宅的面积大于关东六国亦在情理之中。《商君书·境内》:“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庶长;故爵庶长,就为左更;故爵三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高亨认为此四字是衍文)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据此,五大夫可以“税邑”。然而,刘邦高帝五年诏却说:“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从上下文看,七大夫应该指第七级爵公大夫,食邑的起始爵比《商君书》低2级,可能是刘邦为了奖励开国将士进行的特别赏赐。《二年律令·户律》只列出了不同爵位所应占有的田宅数,没有涉及爵位与食税邑的关系,因此,从商鞅变法到《二年律令》颁行时代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发生了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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