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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有价值和意义。显然,本文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但是,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却可以从文帝前后土地占有状况的比较中加深对战国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认识。前文已述,文帝时由于对百姓名田不再加以限制,并停止了对田的收授,失去监控的土地兼并便如脱缰的野马一发而不可收,此后,国家完全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土地的继承、转让和买卖变得完全自由,没有约束,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实际上只保留了唯一一项功能即土地登记的手段。由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土地日益集中到少数豪强权贵手中,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西汉末年哀帝颁布的限田令和王莽实行的王田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危机,重新对土地加以控制,但终以失败告终。此种局面一直延续到汉魏之际。文帝前后的土地制度状况产生如此大的反差,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上述难题的一个线索。无论文帝后的土地名有名义上是国有制抑或私有制,它与文帝前都有质的区别,即名有者实际上几乎拥有了对土地的全部支配和控制权,而文帝前的田宅名有显然不具备如此充分的物权权利。

(四)当我们清楚了“以爵位名田宅制”的内涵和实质后,另一个长期困扰学术界的问题——西晋占田课田制和北魏隋唐均田制的历史渊源问题也随之迎刃而解。已往由于不清楚战国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实态,从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发展脉络呈现出断裂的形态,仿一根环环相扣的链条,由于重要一环的缺失,而使其余的部分显得支离孤立,缈无头绪。现在随着“以爵位名田宅制度”的明晰,这一问题随之而解,占田课田制和均田制不必在其他制度甚至异族的制度中寻求源泉,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制度的设计上,它都直接承继了战国秦汉时期的“以爵位名田宅制”。而考察从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发展过程则是我们今后的课题。

结 语

《二年律令》为我们了解西汉初期吕后二年的土地制度内容提供了可能,这套制度的精髓就是以爵位名田宅。通过分析我们确认了这样的事实:这套制度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确立的,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们和犯罪罚没的土地以及户绝土地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授予田宅不足的民户。文帝时期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走向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此后,脱控的土地兼并掀起狂潮,并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危机,西汉末年哀帝和王莽曾力图恢复限田,但无奈这套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以失败告终。东汉政府则基本上放弃了对土地占有加以控制的努力,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当我们清楚了商鞅以来至两汉时期土地制度发展的脉络,我们对这一时期的认识也随之发生了微妙而切实的变化。我们在曾经呈片断式的断裂历史中找到了一条清晰可见的线索,许多曾经困扰我们的一片迷蒙的问题随着它的澄清而变得清晰可见,触手可及,战国秦汉史研究乃至中国古代史研究将因此会有一番极大的改观。

注释

[1] 汉武帝时设立部刺史,监察以二千石为首的地方官吏及地方豪强,其职责范围即著名的“以六条问事”,六条中的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蔡质《汉仪》。《后汉书·刘隆传》:建武十五年,光武帝下令度田,十二岁的明帝说:“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
[2] 《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书:“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同书载哀帝时师丹上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宜略为限。”《后汉书·仲长统传》:“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自取,后必为奸也。”
[3] 《汉书·食货志上》哀帝时制定限田令:“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
[4] 钱剑夫在其所著《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说,商鞅“诱三晋之民,以尽地利;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出自《商君书·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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