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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舍,凡有万数,楼阁连接,丹青素垩”[23] 。由此可见,西汉中后期以后对各级官员的宅面积完全没有明确的限定,当时的社会现实正如仲长统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24] 

(二)张家山汉简解决的第二个历史疑案是,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否是授田制,并因此提出一个过去一直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汉代是否存在授田,授田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废止的,汉代土地制度的实质内含到底是什么?

由于睡虎地秦简、银雀山汉简、四川青川秦墓木牍等一系列简牍的出土,战国时期直至秦王朝统一时存在着授田这一事实得到确认。如何看待这种授田,它是否是战国时期基本的土地制度,授田是国有还是私有土地性质,授田之外是否还有私有土地的存在等一系列问题,在史学界曾引起长期争论。一些学者认为授田制是战国时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它是井田制废除之后各国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国家所有。[25] 一些学者虽然承认当时确实存在着国家授田给农民的情况,但是认为此“授田”已不同于井田制下的“授田”,它是在农村公社组织瓦解和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推行的。这些学者通常把授田与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及贵族官僚的军功赏田视为各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事物。[26] 但是,论争的双方在两点上认识是统一的:一、都把授田制与土地买卖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物,如果实行的是授田制,就不能也不应允许土地买卖;假如存在土地买卖,这种授田就是有授无还,就必定因为长期的占有而变成私有土地。因此,主张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授田制的学者竭力否认当时存在着土地买卖的事实,而主张战国时期是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学者则承认土地买卖存在的事实。二、论争的双方都主张汉代不存在授田制,认为秦始皇三十一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此后的秦汉政府便无授田之举。

让我们把授田制是否是战国时期基本的土地制度问题暂且搁在一边,先来探讨一下汉代有无授田的问题。“汉代没有授田制”并不是睡虎非常秦简出土后学界论争的结果,早在东汉末大经学家郑玄就曾说过:“汉无授田之法”[27] 。但是,现在二年律令的出土却对这种似乎已成定论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二年律令》中有多处关于授田宅的律文,《户律》简318的律文表明乡部是根据立户时间先后、爵位高低、授爵时间先后的原则,对田宅不足的民户实行授给的。很明显,收授田宅不是作为独立于以爵位名田宅制的另一制度而存在,它是在以爵位名田宅制度的框架内实施的,收授田宅的标准就是根据这一制度所确定。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从源头上避免了由于继承造成的田宅逾限问题,并使相当一部分田宅可以回笼到授受系统。犯罪罚没和户绝是授田的另外两个重要来源。正是这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得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得以长期延续。应该强调的一点是,由于田宅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还有鼓励百姓占垦草田的法律措施,因此,国家授给并不是民户获取田宅的唯一渠道,而且很可能通过自行获得是当时人们取得田宅更为常见和重要的手段。以爵位名田宅制度是“限”(限制田宅数量)与“授”并举,“限”的意义可能大于“授”,特别是在制度实行后期。

文帝时随着对民田名有限制的废止,授田存在的基础也随之被撤毁,因为既然没有名田的标准,就不存在足与不足的问题,也就无需授与还。师丹把文帝废止对民田的限制归之为时当战乱之后,“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这种说法显然难以成立,刘邦、惠帝、吕后时期较之文帝时应该更加没有“并兼之害”,但是它作为一项法令制度却长期存在。那么,影响文帝作出废止这一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呢?赐爵的溢滥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二十一(公元前286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开了徙民赐爵的先河,时隔商鞅变法仅七十余年。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28] 又开了入粟拜爵的先例。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应是为了庆祝全国的统一,在全国范围内“赐爵一级。”[29] 前引高帝五帝诏,西汉建国后不仅承认百姓所持有的秦爵和田宅,而且还对跟随其征战的将士进行大规模赐爵。文帝时在晁错的建议下,“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30] 打破了民爵与官爵的界限。当赐爵与赏功相分离之时,亦是其走向衰亡之始。作为国家御民的手段,愈少使用、愈坚持它的赐给原则才愈能显现它的价值。但是,秦昭襄王、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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