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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睡虎地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改革律,“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完  耐  髡  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汉简中屡次出现“完城旦舂”这一刑名。关于“完”的解释,古代学者歧义迭出,近现代学者各踵其说,争论纷纭。概括言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共三种:一、“耐”即“完”。《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江遂注云:“汉令称完而不髡曰耐。”江遂注的目的是解释什么是“耐”,按照他的说法,“完”即是“耐”,反之,“耐”即是“完”,而“髡”则与二者不同。据《说文》及段注,“耐”即“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所以,留发去鬓即为“完”。《汉书》卷八《高帝纪》应劭注持同样观点:“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近人程树德先生亦同意这一说法,他说:“按完者,完其发也,谓去其鬓而完其发,故谓之完。”今人刘海年先生著文光大此说,谓“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1]二、“髡”即为“完”。《周礼·秋官》:“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郑司农注云:“髡当为完,谓居作三年不亏体也。”班固著《汉书》转引这段话时,直接写成“完者使守积”。[2]在他看来,“完”与“髡”实为同一种刑名,没有加以区别的必要。现代学者中日人堀毅即持此种观点。[3]三、“完”为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汉书》卷二《惠帝纪》孟康注“完”:“不加肉刑髡剃也。”《说文》解释“剃”曰:“尽及其身毛曰剃。”按孟康的说法,“完”为既不加肉刑又不加髡刑与耐刑,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现代学者多持此种观点。[4]
  对于前两种观点,法学家栗劲先生一一进行了反驳。关于“完”不是“耐”,栗氏认为,有单独使用的“耐刑”,却没有单独使用的“完”刑,因此,“完”不等于“耐”。关于“完”不是“髡”,栗氏以《说文》“髡”即“剃发”为依据,认为如把“髡”与“完”等同,“那只有把‘完’也解释成‘剃发’,而这是极为困难的”,因为这不符合《说文》对“完”即“全”的解释。[5]由于栗氏的反驳较为系统全面,对“完”的解释颇为符合我们现代人对“完”的理解,所以栗著出版后,其观点为大多数现代学者所接受,关于“完”的争论基本销声匿迹。
  不过,栗氏反驳的依据并不可靠。关于“完”刑不能单独使用,栗氏以秦简为例:“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6]认为此处“或曰完”实为“或曰完为隶妾”的略语。栗氏为证自己的正确,又举出一个用略语的例子:“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7]栗氏认为这个“当黥”是“黥为城旦”的略语。毫无疑问,栗氏的看法是正确的。问题是,既然“完为隶妾”和“黥为城旦”可以缩略为“完”和“黥”,那么,“耐为某某”是不是可以缩略为“耐”呢?对此栗氏也举出了一例:“‘公祠未●,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盗〉一肾,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盗之当耐。”[8]此处“耐”为“耐为隶臣”的略语。但是,揣摸栗氏之意,“完”、“黥”、“耐”作为略语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即被略者在前面曾出现过,否则不能缩略;如果“完”、“黥”、“耐”在法律条文中独立出现,它们就不是略语,而是单独使用的刑名。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还是以秦简为例(为以后论述方便,笔者在竹简前加上序号):
  1.“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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