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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妻因隐瞒其子身份被判刑的例子中,由于有了“黥颜頯为隶妾”的错误主张,所以才有与之相对的“完隶臣妾”的说法。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耐隶臣妾”的刑名,而不会有“完隶臣妾”的刑名。
  与秦相比,汉初情况发生了变化。孝文帝时贾谊上疏提到,王侯三公“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傌弃市之法”,说明“髡”在汉初已由私刑发展成公刑。[37]因此,这时的“完”即包括“耐”也包括“髡”。但这也带来了概念上的混淆。“髡”、“耐”轻重不同,与城旦舂复合使用均称为“完城旦舂”,使人很难判别到底是“髡城旦舂”还是“耐城旦舂”。这大概也是东汉人对“完”的含义发生歧义的原因。汉初政府只知继承秦朝法律,髡刑成为公刑后,将之简单地归于“完”刑,遂造成司法用语混乱,这是法律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不过,汉政府还是最终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到文帝进行刑罚改制时,就对混乱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调整。《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此次改制曰: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关于这条规定的真正含义,历来众说纷纭,没有定论。臣瓒主张“诸当完者”之“完”当为“髡”之误,即文帝的改革系以“完”代“髡”,而不会以“完”代“完”。臣瓒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他将“完”理解成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栗劲亦同意这一观点。于振波先生对“完”的解释与栗劲、臣瓒并无不同,但他认为,此处之“完”无误,文帝的改革只是将原来无期的“完城旦舂”改为现在有期的“完城旦舂”。[38]根据上面的考证,笔者亦认为此处之“完”非“髡”之误,因为汉初“完”这一概念本就包括了“髡”,当然没有必要将“完”改为“髡”。但改制后的“完为城旦舂”之“完”与以前相比却发生了变化,即不再是“髡”或“耐”之意,而是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以保留头发鬓须的“完城旦舂”代替过去剃去头发鬓须的“完城旦舂”(即“髡城旦舂”或“耐城旦舂”),以剃去头发的城旦舂(即“髡钳城旦舂”)代替过去的“黥城旦舂”。但这种剃发的城旦舂不再像汉初那样称为“完城旦舂”,而径称为“髡钳城旦舂”,以避免与改革后的“完为城旦舂”发生冲突。至于秦及汉初的“耐城旦舂”,则在这次法律改革中被取消。现在以“完”、“髡”、“耐”等刑与城旦舂复合使用为例,将秦、汉初及文帝改制后的“完”、“髡”、“耐”等刑的变化列表如下:

 

时期

汉初

汉文帝改革后

名称

完(耐)

完(耐或髡)

完(完好无损)

髡钳

复合刑

完(耐)城旦舂

完(耐)城旦舂

完(髡)城旦舂

完城旦舂

髡钳城旦舂

通过上表,可以晰看出“完”的含义的变化轨迹,即从秦的“耐”一变为汉初的“耐”或“髡”,再变为身体发肤完好无损。正是由于“完”的含义因时而变,才给后人理解“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可以说,无论将“完”解释为“耐”,还是解释为“髡”,都有其符合历史事实的一面,但也存在着片面性的缺点。经过文帝改革,汉初“完”、“耐”、“髡”等混乱的法律用语得以厘清,三者之间有了明确的区别,此时的“完”才真正具备了孟康所说的“不加肉刑髡剃”的含义,也与许慎“完,全也”的解释相契合。再加之以肉刑的废除及有期刑的创立,汉律遂以更为整齐、规范、系统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的面前,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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