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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9]
  2.“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10]
  3.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11]
  简2中的司寇偷盗属于罪人犯罪,本应加重处罚,但因其自首,得到减刑,判为耐隶臣。简3中的甲所盗赃物只值一百一十钱,只因主管之吏没有即时估价,才误判为黥城旦。当案情明确后,当然要按盗一百一十钱定罪,遂改判为耐隶臣。按简2、简3推论,在秦朝盗一百一十钱当判为耐隶臣妾。秦朝的这一法令为汉初继承:“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12]简1中的甲所盗赃值即为一百一十钱,按秦汉律令,不可能只判耐刑,此处的“耐”应为“耐隶臣”的略语。秦汉律令中其他一些被判为“耐刑”的例子,看作略语似乎更为合适:
  4.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13]
  5.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14]
  6.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15]
  秦朝是一个重军功的王朝,其爵制即与军功紧密联系在一起。简4中的军人迟到没有进入战场,已是一罪,迟到后诈称作战死亡,弄虚作假,可谓罪上加罪。考虑到秦律的严密与苛酷,这样的罪犯只判耐刑,似嫌稍轻,因此,此处之“耐”可能为“耐隶臣妾”或“耐鬼薪白粲”的省称。简5是一个骗取爵位的例子。秦简还记载有关于对军功相移以骗取爵位进行处罚的法令,情况与简5有相似之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16]在这条律文中,转移军功帮助其子骗取爵位者被判为隶臣。按这一精神理解,简5“捕人相移”帮助他人骗取爵位者,判为“耐隶臣”更为恰当。简6中,县官事殴骂有秩以上及五大夫以上,黥为城旦舂,而殴骂吏,则仅被处以耐刑。黥城旦舂仅次于死刑,其后尚有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刑名,与耐刑相差几个等级,所以此处之“耐”也可能是“耐为隶臣妾”等刑名的省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关于赎刑有赎死、赎城旦舂、赎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赎耐、赎迁等种类,[17]但唯独没有赎隶臣妾。我们知道,在秦律中,隶臣妾是可以以人赎、以冗边赎、以军功爵赎等方式赎为庶人的。[18]汉初基本全盘继承了秦朝的法律,而且其他刑罚既可以和赎刑配合使用,照此推测,隶臣妾也不应例外。汉简中的“赎耐”是不是“赎耐隶臣妾”的省称呢?
  由于资料所限,我们不可能证明所有律令中的“耐”均为“耐隶臣妾”或“耐为鬼薪白粲”的省略,但全部这样解释在文义上也没有扞格不通的地方,如简1所论,至少“耐为隶臣”是可以缩略为“耐”的。从这一角度理解,我们可以说,“耐刑”与“完”刑一样,也必须与其他徒刑结合在一起,而不能独立使用,在这方面“耐”与“完”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根据“耐”与“完”是否能独立使用,并不能推翻江遂等人的观点。
  另外,栗氏说:“应劭既说‘罪轻不至于髡’,当然要保全其头发了。接着又说‘完其耏鬓’,当然又保全了鬓须,整个的头发、鬓须都完好地保留下来了,他称之为‘耐’。这样,‘耐’和‘完’也就没有区别了。”[19]在这里,栗氏以自己对“完”的解释来推断应劭的意思,实际是对应劭的误解。应劭认为“耐”与“完”相同,并不是因为二者都是保留头发鬓须之意,恰恰相反,在应劭看来,二者都含有“剃”之意。
  关于“完”不是“髡”,栗氏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唯一的证据就是将“完”解释成“髡”即“剃发”与《说文》原意不合。但以《说文》对“完”的解释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显然失之武断。许慎为东汉人,而郑司农和班固生活年代均早于许慎,为什么必须以许慎对“完”的解释为依归?至于日本学者堀毅以“完”与“丸”同韵,二者可通用,将“完”解释成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头为丸的形状的观点是否合适,[20]因笔者欠缺音韵学的知识,不敢妄加评论。但即使否定了日人的说法,也不能否定“完”与“髡”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那么,“完”究竟是何含意呢?秦汉墓竹简记载的有关律令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线索:
  7.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21]
  8.“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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