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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时间:2009-7-24 13:55:16  来源:不详
隐官。”可(何)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22]
  9.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23]
  10.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24]
  简7的意思是,隶臣妾可以以爵及军功赎免为庶人或工匠,如果“不完”即形体残损,赎免后就做隐官工。后三简对何人做隐官工进行列举:简8为监领犯人使犯人逃亡,后将犯人捕获,虽己身无罪,但已受刑者;简9为因错判而受刑的庶人、司寇、隶臣妾;简10为因主人去世或犯罪而被免为庶人但已受刑的私属。三简所载做隐官工的对象虽有差异,但他们却有一共同特点,即均曾受刑。根据这三简所记,简7中的“不完”即指身体受刑。关于“刑”,简8在解释“处隐官”的概念时,通过举例方式做了说明,即斩左止为城旦即为“刑”。但这不是总括性解释,单凭此简难以说明“刑”的真正含义。实际上,秦汉的“刑”确有其特殊含义,并不包括所有刑罚,这一点在秦汉墓竹简中均有所反映:
  11.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毄(系)城旦六岁。[25]
  12.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毄(系)城旦六岁。[26]
  13.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27]
  按简12,“耐”不属于“刑”的范畴,简13则以“刑”与“耐”相对,亦将“耐”排除在“刑”之外。不独考古资料,文献资料对“刑”与“耐”亦有明确区分。《汉书》卷四《文帝纪》:文帝年,颁布赐予老人布帛酒肉的诏令,但“刑者及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缇萦语曰:“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又载文帝令:“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也不德也!”缇萦和文帝对“刑”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断支体,刻肌肤”,受刑者“不可复属”、“终身不息”,其改过自新的道路也完全被堵塞。如“刑”还包括“髡”“耐”等刑,其形貌可以复原到与常人无异,自然也就称不上“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了。因此,秦汉律令中所提到的“刑”,专指刖、劓、黥等残伤肉体的刑罚,并不包括剃去头发、鬓须的“髡”、“耐”等刑。葆子、上造、宗室之孙等人身份尊贵,秦汉律令都规定对他们不施加残伤肢体的刑罚。按照“刑”的这一含义,简7的“不完者”专指受过刖、劓、黥等肉刑的人。这些人因肢体受损,形貌无法复原,与正常人的区别显而易见,所以即使赎免为庶人或冤案得到昭雪,也只能做隐官工。汉简记载了因肢体受损而为隐官工的两个具体案例,可以作为“不完”专指形体受损的侧证:一例是解因犯罪而被处以黥劓之刑,恢复庶人身份后成为隐官工;另一例是讲被人诬告盗牛,被判为黥城旦,后重审得到改判,成为隐官工。[28]
  既然“不完”将“耐”、“髡”排除在外,与“不完”相对,“完”当然包括了“耐”、“髡”等刑。郑司农注《周礼》云“髡当为完,谓居作三年不亏体”,看来不是毫无根据。此处“不亏体”应专指肢体不受损伤,而不能像栗劲等学者那样解释成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只要肢体保持完整,即使被髡被耐,头发鬓须也可以恢复原状。在这个意义上说,与刖、劓、黥等刑相比,髡、耐二刑是可以称为“完”刑的。被判耐、髡即“完”刑的人在恢复庶人身份以后,其重新长出的头发鬓须自然没有再剃掉的理由,其外貌与一般庶人无异,也自然不应做隐官工。那种认为“不完者”应包括受耐刑之人,并使其做隐官工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29]
  张家山汉简中有一条与“完”有关的律令,其中的“完”似亦应解释成“髡”或“耐”:
  14.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30]
  此简缺两字,估计应为“庶人”之类。公士为二十等爵的第一级,庶民中年七十及不盈十七岁者属老幼范畴,均在从轻处罚之列。最值得注意的是,律令以“刑”与“完”相对,也就是说,这些人犯罪不能施加肉刑。单看此简,将“完”解释成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完全畅通无碍。但如与简13结合起来分析,这种解释就出现了问题。如上所论,汉代初年之“刑”,专指残伤肢体的肉刑,不包括剃去头发鬓须的“髡”“耐”等刑。上造为二十等爵的第二级,内外公孙为宗室及外戚之孙,内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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