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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者“置后”有误,都要受罚,《置后律》云:
 
    □□□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
 
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1](P185)
 
不按时“置后”,拖延超过10天者,尉和具体承办“置后”事务的尉史都要被罚金.根据上下文意和竹简的排列顺序推测,“□□□不审,尉、尉史主土者罚金各四两”应是关于“置后”的律文,很可能是“置后不审”的缺文,即确定继承人有误,尉和具体承办的尉史要被罚金四两.
 
    汉代继承人的顺序。按血缘亲等来确定,但因被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发生的原因不同,同一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则有异.被继承人有爵位,其继承顺序如《置后律》规定: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引者按:筒文孺子“子”和“良人”三字漫漶不识,引文据整理小组注补)。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力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1](P182—183)
 
“疾死置后”即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后依法确定其继承人。“后子”是诸子中之为“后”者。按律文,继承人按血缘亲等关系确定,亲子都是第一顺序,以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彻侯的继承顺序为:嫡子一一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以下各爵级则是嫡子一一下妻子、偏妻子。按汉代制度,孺子、良人是列侯偏妻的名号,但孺子地位虽在良人之上,孺子之子和良人之子则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同样,关内侯等爵级的下妻之子和偏妻之子也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   
 
    以上是关于军功爵者的身份继承而言的,若是一般意义上的户主继承虽然也是按血缘亲等确定,但继承人的范围要大得多.《置后律》云: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1](P184)
 
按律文,其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子男一一父、母一一妻子一一女儿一一外孙(耳孙)一一祖父母一一“同产子”(侄)。所有子男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之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有多个继承人时,则后妻之子优先.若“同产子”代户必须是“同居数”,即其本人与被继承人没有析产分居、单独立户,而是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之中。“弃妻”之子和“后妻”之子虽然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后妻”之子优先,“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妻已怀孕,则要等到新生儿出生之后再确定其继承人,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利.《置后律》云: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1](P184)
 
若遗腹子不是子男,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置后律》又云: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1](P184)
 
“同产相为后”即兄弟为继承人时.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同居”,即共同生活,没有析产分居者优先,二是同母优先;三是在以上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年长者优先。在户主死亡,无亲属为后的条件下,其继承人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奴婢。《置后律》规定;
 
死无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官吏者。[1](P184)
 
死而无后,所有奴婢均免为庶人,选择其“劳久”者一人继承其原来主人的户主身份。
 
    上述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正常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顺序.若有特殊原因,其继承人顺序则另有规定。《置后律》云:
 
□□□□为县官有为也,已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勾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1](P183)
 
“县官”是官府的代称,因公而死或者因公受伤二旬而死都是“死事”,即以身殉职,其子男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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