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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承其爵位,死者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子男为公士,以示优抚。若无子男则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其爵位,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子男一一女一一父一一母一一兄弟一一姐妹一一妻一一祖父一一祖母。祖母为继承人者,与被继承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关系。这里“毋子男以女”之“女”是指未婚女子,其继承顺序由正常”置后”的第四位提前为第二位。汉代未婚女子有继承权,出嫁之后,其土地财产相应地转移到夫家,《置后律》云: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1](P184)
 
女子一旦出嫁,其财产即转入丈夫名下,充当其丈夫应授予的田宅,住宅数量不足其丈夫应得数量者不再补足。财产一经过户,即由其丈夫支配,只有被丈夫抛弃或者丈夫死亡时,原来的财产才复归其所有,可重新立户。如果是丈夫抛弃妻子,在将妻子的财产复归妻子的同时,要另外对妻子作出赔偿,律文“弃妻,畀之其财”之“畀之其财”是指在归还妻子原来财产之后的赔偿.这说明在夫妇关系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但仍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用现在的法律术语说,也就是注意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户律》规定: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1](P178—179)
 
户主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即剥夺其财产的享用权。按上述正常的继承顺序,孙为第五顺序继承人,“孙为户主”是在第一、二、三、四顺序继承人死亡、缺失或者继承权利丧失和不能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事实,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代位继承,与“为户主”之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止一个,有的继承了财产以后可能单独立户,和祖父母分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则由未与祖父母分居,身为户主之孙承担,所以法律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孙为户主,和祖父母同居,对祖父母赡养不善者不得居住于家中,其土地、住宅、奴婢都归其祖父母享用;孙子死亡,其母亲做户主,不得驱逐其公婆,不得招夫人家。不得用其他方式转移家财。因为一旦坐家招夫或者转移财产都会导致赡养义务的中断,故以专门的规定禁止之,正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当时确实存在着不愿赡养老人的事实.
 
    汉初,战乱逋定,不完整家庭较多,寡妇为户主并不鲜见。若寡妇为户主之后坐家招夫,重新组建家庭,其继承人的顺序与男子为户主者有异.《置后律》云: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1](P185)
 
这条律文,共有五层意思:第一,“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这是对上举律文“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无毋母令寡”的补充,说明丈夫死后,妻子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其继承权利一一继承的土地、爵位和第一继承人相同。第二,“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即丈夫死后,无论是其子为户主,还是其公婆为户主,寡妻都可以分居立户;如果分居,无论其丈夫原来的爵位高低、田宅多少.只能按庶人的标准授予其田宅。第三,“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此条规定当是指为户主之寡妇重新组建家庭之后的情况而言,寡妇为户主而再嫁者仍为户主,因为其财产是继承其前夫的,其前夫之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儿的“毋子,其夫”之“子”应是指前夫之子;在前夫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夫的继承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其后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还要看是否“夫毋子”一一和后夫是否生子,只有在前夫无子.与后夫也没生子的条件下,后夫才能“代为户”。也就是说,“寡为户后”而再嫁者,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前夫子一一与后夫所生之子一一后夫。第四,“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这里的“夫”是指后夫,后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后夫虽然是共同生活关系,但是任何人不得卖出田宅,也不得坐家招夫,以保证户主对财产的支配权。第五,“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重新组建家庭之后,妻子虽然是户主,对家产拥有支配权,但其财产属于家庭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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