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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革与汉武帝盛世的造就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今以法割削,则逆节萌起,前日朝错是也。今诸侯子弟或十数,而适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地之封,则仁孝之道不宣。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必稍自销弱矣。”[2](《主父偃传》)汉武帝深知它的奥妙之所在,立即予以采用。在“推恩”这样流露着血缘温情的名号之下,把本属于王国的部分领土,新立为侯国,并且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使之归属于附近汉郡。其客观效果是,“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2](《诸侯王表·序》)。

    此外,还有阿党法、左官律、附益法等相关立法适时出现。关于“阿党法”的内容,据张晏的注释是“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2](《高五王传》)。这就迫使诸侯王国的高级官吏,为了自身的安危,也必须把监视诸侯王的动静作为第一要义。诸侯王不仅丧失了治国理民的事权,还必须承受来自傅、相的就近监督。甚至于有这样的事例发生:朝廷任命有严苛之名的大臣为王国之相,尚未到任,担心受到迫害的国王就畏罪自杀了。诸侯王反而受制于名义上的属官,其政治地位的削弱是新法规的必然结果。因此,班固在论及“阿党法”之时,特意强调“其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牛车”[2](《高五王传》),就是醒地认识到它的影响之深远。关于“左官律”的内涵,据服虔的注释是:“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应劭也有大致相同的理解:“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2](《诸侯王表》)创立此制的用心,不外乎阻止有进取心的人士仕宦于诸侯王国,从人力资源上防止诸侯国势力再度膨胀。关于“附益法”的规定,据张晏注释为:“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2](《诸侯王表·序》)立法宗旨似乎在于防范朝廷大臣与诸侯勾结、为诸侯谋取利益。这几个法律制度,交互为用,使诸侯王国受到根本的抑制,地方势力坐大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二)强化皇权,削弱相权

    汉初的丞相,位尊权重,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之实[7](p29—30)。这就难免与皇权形成矛盾,从而无法见容于汉武帝。丞相田蚣“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2](《田蚡传》)。这一场面,典型地反映了皇帝与丞相之间争夺用人权的斗争。

    汉武帝即位不久,就开始抑制丞相的威权。他改变了汉初丞相久任的常规,在六年之内,相继罢撤了三位丞相。后来,又破格任命布衣儒生公孙弘为丞相,从而改变了以列侯拜相的制度。布衣丞相的职位完全来自皇恩赏赐,在面对皇帝时容易产生自卑心态,难以形成与皇权抗衡时必须具备的自信。

    汉武帝还使用诛杀丞相的特殊手段,贬抑丞相在朝臣心目中的地位。自公孙弘之后,丞相已经没有多少事权可言,然而国家政事有缺,汉武帝却依然追究丞相的责任。先后有李蔡、严青翟、赵周、公孙贺、刘屈犛等五位丞相被杀,致使大臣把丞相之位视为待罪之地,避之唯恐不及。曾经出现如此极度戏曲化的场景:“(公孙贺)引拜为丞相,不受印绶,顿首涕泣,曰;‘臣本边鄙,以鞍马骑射为官,材诚不任宰相。’上与左右见贺悲哀,感动下泣,曰:‘扶起丞相。’贺不肯起,上乃起去,贺不得已拜。出,左右问其故,贺曰:‘主上贤明,臣不足以称,恐负重责,从是殆矣。’”[2](《公孙贺传》)公孙贺任职期间,极度谨慎,一切唯皇帝之命是从,最后却因为儿子卷入政治犯罪而遭灭族之祸。如此一来,相权已经被有效地贬抑。

    汉武帝更为关心的是,如何从制度上侵夺相权,于是有了“中朝”和“外朝”的划分。所谓“外朝”是指以丞相为首的行政中枢,它在“中朝”出现之前,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唯一官僚系统。“内朝”则是汉武帝新创设的机构,从本质上说来,它只是由皇帝所信任的人组成的亲随和秘书班子。汉武帝把富有才气和政治进取心的东方朔、枚皋、严助、吾丘寿王、司马相如等文学侍从之臣,作为形成阶段“中朝”官员的主体,利用他们擅长言辩的特点,让他们与丞相为首的大臣就某些决策方案展开辩论,结果是“大臣数诎”。实际上这是汉武帝巧妙地诱导“外朝”官员淡出决策圈、退居执行者。因此,颜师古对“中朝”、“外朝”的界定是:“中,谓天子之宾客,若严助之辈也。外,谓公卿大夫也。”[2](《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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