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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市”新探

时间:2009-7-24 13:53:47  来源:不详
疏:“夫以区区之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刘孝武帝诏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故沿情察讼,鲁师致捷,市狱勿扰,汉史飞声。”南齐崔相思也说:“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余无所言”。以上数例所明确谈到的都是关于审讯执法的问题,而未提到市场贸易活动。但是他们又都列举曹参以“狱市”(或“市狱”)为寄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这里的“狱市”(或“市狱”)是包括了“狱”和“市”二事,那么,他们的阐述似就不应当仅仅谈审讯执法,而理当涉及市场本身的问题。而只要把“狱市”(或“市狱”)理解为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他们的阐述就很好理解了。

    谢承《后汉书·周敞传》载:“吴郡周敞,师事京房。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司马彪《续汉书》载:“世祖(光武帝刘秀——引者注)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李根蟠先生指出,这里的“狱市”,“显然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4]。这无疑是正确的.关于刘秀系南鸣市的缘由,史籍未载,不过,根据相关记载可以作一些分析。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载:“地皇三年,南阳荒饥,诸家宾客多为小盗。光武避吏新野,因卖谷于宛。”李贤注:“新野属南阳郡,今邓州县。《续汉书》曰:‘伯升(刘秀兄——引者注)宾客劫人,上避吏于新野邓晨家。’”“《东观纪》曰:‘时南阳旱饥,而上田独收。’宛,县,属南阳郡,故城今邓州南阳县也。”《后汉书》卷77《樊晔列传》载:“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可见《续汉书》所言“南鸣市”所在地属于新野,所谓光武“尝以事拘于新野”,就是拘于新野南鸣市。具体地说即是为南鸣市的管理机构“狱市”所拘系。而他之所以被市场管理机构所拘禁,大概与其从事“卖谷”的活动有关亦未可知。作为市场管理机构的“狱市”是设置有关押犯人的监牢。

    关于汉代市场的贸易活动和管理市场的官吏及其职能,在史籍中也有所记载。张衡《西京赋》生动地描述了汉代长安市场不法商贩的经营情况和管理市场的职官:“尔乃廓开九市,通圜带匮。旗亭五重,俯察百隧。周制大胥,今也惟尉。瑰货方至,鸟集鳞萃。鬻者兼赢,求者不匮。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昬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从这则记载看来,其时长安市场里商贩出售货物时掺杂劣货、坑害顾客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可见设置具有司法权的机构来加强管理是必要的。按照张衡的说法,汉代管理市场的官吏称为“尉”。而《汉书》则记载汉代有“市啬夫”、“市吏”,卷86《何武传》载:“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这说明“市啬夫”不仅可以征纳商业税,而且有权拘捕拒纳税款者。卷76《尹翁归传》载:“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人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这反映了“市吏”既要管理各类商贩(“百贾”)的贸易活动,也表明了它负有制止市中斗殴、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职权。“尉”、“市啬夫”、“市吏”当为“狱市”这一市场管理机构中的职官。大概汉代的“狱市”的职掌,类似于先时期的“司市”。《周礼·地官·司徒》载:“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倖,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市人,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这里所载“司市”的职责和权力可能含有理想化的成分,但就其基本方面来看,和汉代的市场管理机构并无二致。须特别指出的是,“司市”也有司法权。这和“狱市”是相同的。

    前已述及,“狱市”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那么,曹参为什么要嘱咐继任的齐相“勿扰”它呢?为什么说“狱市”是用来“并容”的,齐相一旦“扰之”,“奸人”就无“所容”了?

    众所周知,分析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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