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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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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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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23]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觋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殴,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瓧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 [24]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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