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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汉简《孙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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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的粮食亩产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现存文献中的有关资料十分稀少和零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八十年代公布的银雀山竹书中有《田》篇[1] , 一般认为是战国时代齐国的作品,其中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粮食亩产、每个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但对这些资料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分歧尚多。李学勤先生作了《〈田法〉讲疏》[2] , 对《田法》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我想在这个基础上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正于读者方家。


(一) 粮食亩产量


《田法》中有关于粮食亩产量的确记载: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3]

这里的"亩"是什么亩? 整理小组注云:"小亩与上文大亩相对,疑指百步之亩。《汉书·食货志上》记李悝尽地力之教,谓农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产量与此接近。"李学勤据孙诒让说,指出李悝是据下地而言,与《田法》"下田亩十三斗"接近,推知简文所说的小亩就是《食货志》李悝所说的亩,即周制百步之亩。按,《食货志》李悝说"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是按百步为亩推算的。又,《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田法》简文则云:"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两者正相吻合,大致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国、尤其是东方各国农民家庭的规模。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李悝所说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属于授予下地之家,是有道理的。战国时代黄河流域各国一亩产水平不会相差很远,现根据《田法》所载亩产与《汉书·食货志》接近,推断《田法》中的小亩即《汉志》中的周亩,提供了可以导致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但要证成此说,还需在亩制和量制方面作些必要的说明。

有的学者认为,《田法》是齐国的作品,齐亩比周亩小,《田法》的小亩应系齐亩,而1齐亩相当于0.64周亩。[4] 我认为西周时代齐国确实行过小于周亩的"东亩"制,这种习惯到后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但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增多,齐国也逐步实行了周亩制。何以见得? 战国时诸子都在说"一夫百亩"[5] , 被认为是齐国作品的《管子》也谈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山权数》)。从当时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看,这亩只能是百步为亩的周亩。那么,有没有可能《田法》中的"大亩"是指周亩? 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大亩"如指周亩,从《田法》的记载看,"一夫百亩"就会落空。而且以"小亩"为齐亩,以"大亩"为周亩,《田法》所载的各种数据也就窒碍难通。[6] 但以"小亩"为周亩,则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到,它与"一夫百亩"之说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以《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相近来论证其亩制的一致,其前提应是两者的量制大体一致。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呢? 战国的量制很复杂,以致在目前条件下还很难把它完全说楚;但另一方面,战国时代,尤其是它的晚期,出现了量制走向统一的明显趋势。以齐国的情况来说,原来实行的是四进位的豆、区、釜、钟(釜至钟为十进)制,但后来也采用了升、斗、釜十进位的新量制。子禾子铜釜等即是这种新制的量器。实测一升合今 205毫升,与每升 200毫升的量相近。论者据商鞅铜方升刻铭"齐□卿大夫众来聘"语,推测"可能是齐国和秦国在容量制度方面曾作过交流,并且取得了统一"。[7] 可以认为《田法》中的量制也是和秦量一致的。[8] 至于魏量,似比秦量稍大。如安邑下官铜钟,刻铭为"大斛斗一益少半益",实测 1益(升)容量为 225毫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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