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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汉简《孙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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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要占一半左右。这样的劳动生产率,就是"什五人作者存"的客观依据。《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应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十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民食十五之谷"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代表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这又是建立在"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又可以反过来以"民食十五之谷"的普遍性来证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之不虚。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剝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 200石,全家口粮用去 100石,余 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曾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 2石、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四)余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特点


"一夫百亩"之说由来已久,起码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孟子就说过"周人百亩而彻"。《周礼》把"一夫百亩"作为周代农民份地分配的基准,应该是有历史依据的。"一夫"不但可以代表一个农户,而且成为"百亩"的代名词,推广到份地分配以外的场合。例如《考工记》就有匠人营国"市朝一夫"的记载,注云"方各百步",也就是"百亩"。如果不是长期实行以"一夫百亩"为基准的耕地分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以"夫"代表"百亩"地积的概念。如前所述,时至战国,"一夫百亩"之说仍然是十分流行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时期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进步呢? 不是的。西周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必要劳动,藉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的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推算一下西周时期的粮食亩产量。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仍以六口之家为例,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 108石(大石),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 1石(大石)左右。[17]

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也"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18] 。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也可以找到某些线索。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上农,夫食九
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
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
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用它们来推算周代的产量和生产率,首先要把引文中"夫"字的意义搞清楚。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焦循《孟子正义》云:"按夫之名从人起,亦从田起。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夫指地而言。"所言是。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读,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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