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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汉简《孙子·用
从银雀山汉简《孙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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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 至于《汉书·食货志》李悝谈魏国亩产的那段议论中的量制,吴慧把其中谈到的每人平均口粮数,与秦律汉简中所载口粮数字相对照,推断班固在整理资料时已将魏量换算成汉量,文中的"石"是一斗2000毫升的汉大石(汉承秦制,也是每升 200毫升)。[10] 如此说能够成立,则《田法》中所载量制与《汉志》李悝所说的量制完全相同。也有人认为《汉志》的石是魏量[11] ;不过即使是这样,也并不能改变、甚至更加证实《田法》与《汉志》所载亩产接近的事实。[12]

《田法》和《汉志》所载亩产量,也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13] 。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材料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这个地方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14] 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 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一人30亩,五口之家 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 1石,折成周亩则是 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 1.5石稍高,但总产 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和《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



(二) 每个农户所负担耕地和所提供粮食


确定了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估算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不过还要有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的数据。关于当时的农民在各种状态下所负担的耕地和所能提供的粮食,《田法》的作者有以下的估计:

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
亩者亡。(1)

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
一岁十二月食之。(2)

要对上述简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就要首先弄清这里"大亩"之所指。李学勤在《讲疏》中作了一个推算,他根据《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依简文中家六口计,每月食粮 90斗,按上引简文(2)提出的要求,分别算出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每户所需的年粮食生产量;然后假定 1大亩为6小亩,据简文(2)分别算出在王 、霸、存、亡各种状态下各农户负担大亩数所能生产的粮食数量。其结果如下:


简号: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2:每户所需年产粮食数:3240斗:2160斗:1620斗:1080斗
:每户所能供食月数:36:24:18:12
1:"一人"所耕大亩数:24:19:14:9
:"一人"所产粮食数:2880斗:2280斗:1680斗:1080斗

他认为这两项计算结果大致相合,故可认定 1大亩等于 6小亩。

我觉得李学勤先生对《田法》中大亩的亩积估算过高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把《田法》中"一人田大亩廿四者王……"的"一人"理解为"受田百亩"的"一夫"。在有关古籍中,"夫"可以指成年男子,可以指以成年男子(家长)为代表的农户,也可以指一个农户的标准受田数,即所谓"百亩为夫"。"一人"当然可以指"一夫",但一般只能指"一夫"上述三个义项中的第一义项,而不能指第二第三义项。把"一人"视作一个农户,自然就会把"一人"能负担的亩积夸大了。

简文"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中的"一人",既不可能指一个农户,也不可能泛指所有的人,它应是特指有劳动能力、能从事田间劳动的人,即农业劳动力。按中家6口、2.5个劳动力计算,每户负担的耕地,在王、霸、存、亡的各种状态下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这样的大亩绝不可能相当于 6周亩。我认为,假定1大亩为2.4小亩比较合理。若然,则每户负担耕地折合小亩在各种状态下分别为144、114、84、54小亩。按每小亩2石计,每户年产粮分别为 288、228、168、108石;以六口之家年食粮 108石计,其粮产量分别为其消费量的 2.67、2.11、1.55、1.00倍。兹列表如下:


各 项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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