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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九品中正制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54:44  来源:不详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一向受到史学界的重视,近年来成为瞩目的研究课题,除各种相关的通史、断代史、专史等著述多所论及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中的专论文章约有40余篇。兹据所见,择要综述如下。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及其含义

  1.九品中正制的称谓问题。陈长琦对史学界习称的“九品中正制”这一提持有异议。他指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当代我国学者多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然而,当我们深入思考,就会发现“九品中正制度”这一概念的失误。现存的魏晋南朝史料,均无“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则是“九品官人法”。
  实际上,无论是认为“九品中正制度”就是“九品官人法”,二者无需区别;或者认为九品中正制是对九品官人法的更准确的表述,都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根源,在于误解了魏晋时人对九品官人法的评价。魏晋人集中攻击的是中正制度,攻击中正对人才的不公平评价。由于中正制度是九品官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一些学者产生误解,将中正九品之制误认为就是九品官人法。其实,中正九品制或者我们所常说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中正九品制与九品官人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中正九品制包含在九品官人法之中,不是其外,更不是可以等同或者相互取代的。为了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研究,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貌(《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以下凡引述已注之文的观点,不复注)。
  2.中正为士人评定的品级的称谓问题。陈长琦指出,九品官人法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现职官员进行品评,一是对官吏的候补人进行品评。前者完善、发展为九品官制,后者形成为中正九品制,习惯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对于九品官制的品第,人们习惯称之为“官品”,而对由中正给予官吏侯补人品评出的品第,有称之为“中正的品第”,也有称之为“乡品”的。前者易与中正自身的品第混淆,后者有“乡论”之嫌。他认为,九品中正制下,评品权力握于中正之手,品第之高低,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一个人的宗族地位及父兄官爵,即“资”,在品评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故此,使用“资品”的概念来称谓九官人法中中正综合给予官吏侯补人的“品”,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中正给予官吏侯补人的品第,实质上正是一种基于被品评者门资家格的任官“资格品第”(《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3.官品与资品、官阶的关系问题。陈长琦指出,学术界的传统看法历来将魏晋南朝的官品制度视为官阶制度,使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研究产生偏差。这种观点源于杜佑的《通典》。杜佑既看到了魏晋以来沿用汉代官秩制度的事实,却又从代官品制度的性质出发来认识魏晋南朝的官品制度。并认为,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这种等级可称作官品或官才;二是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品,这种等级可称作资品。官品之品与资品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这种官才的区分,在官则为官品,在身则为资品而已。
  官品制度对官员职位所采取的等级区分形式,易使人们产生误解,并将其与官阶制度混同。实际上,官阶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以等级高低区分官员职位,并据此规定官员地位的贵贱、权力的大小以及相应的秩俸待遇。而官品制度则从官才的需要出发,也对官员职位采取等级区分。就这一点而言,二者形式相同,然而,本质却不相同。但是,九品官人法所带来的官品制度及其以官才标准对官员职位的等级区分,必然产生官阶化倾向。到南梁初年,正式以九品官制取代传统的官秩制度而确定为官阶制度,使官品与官阶制度二者实现了结合,官品制度始正式演化为官阶制度。
  4.上品的含义及其等级区分问题。张旭华认为,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虽有九等,然其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与下品。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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