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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

时间:2009-7-24 13:55:33  来源:不详
察具体影响之前需要先做些探讨。
  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三月甲午(25日),身居禁卫要职——右卫将军[119]——的奚康生在禁中宴会酒酣耳热之际试图斩杀擅权的元叉,未果,反为叉所擒,被拘禁于门下省。当晚[120],元叉令门下省、尚书省官员聚门下省讯问奚康生, 奏请处康生斩刑,参与其事的康生之子奚难[121]绞刑。元叉等矫诏决之,康生如奏处斩,奚难恕死从流。与康生同时执刀入内的尝食典御奚混亦处绞刑。
  这是元叉专权时擅杀无辜的一幕,结果当晚二人被刑于市:诏旨已下“有司驱逼,奔走赴市,时已昏暗,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咸言禀叉意旨。”奚混也就市绞刑[122]。
  当晚行刑一事只是将北魏洛阳“市”内重复过无数次的行刑场面又上演了一遍,因为奚康生官居显要,又是冤屈被杀,记载稍详,为后人了解当时“刑人于市”提供了若干线索与细节。
  追根溯源,刑人于市非北魏迁洛后始创,拓跋氏定都平城随即就采用了这种制度。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山不久,赵准等反叛,长孙肥率兵讨伐,生擒赵准,史称“准传送京师,轘之于市,夷其族”[123],据《魏书·太祖纪》,此事发生在天兴二年(399年)三月,上距迁都平城不足1年。此后及迁都洛阳后刑于市的事例很多,不赘举。
  拓跋珪定都平城立即采用刑人于市的办法,其来有自。两汉魏晋均以市为刑场,该制为十六国时期不少国家所承袭,见于史乘的有前赵、后赵、前秦等[124]。而拓跋珪复国称王前曾在前秦都城长安逗留过不短的时间,深受汉文化之薰陶[125]。刑人于市盖效仿前秦,亦是受汉人传统影响之一端。
  洛阳刑场可能设在“东市”,即今偃师县宋湾、鱼骨一带。《魏书·尔朱天光传》称“(天光被)斩于都市,”而《洛阳伽蓝记·城西·宝光寺》则作“斩于东市也”。东市刑人,来源有自,《史记》、《汉书》《晁错传》均称错被斩于东市。
  当时并非仅都城以市为刑场,北魏州、镇、郡、县有市者均兼作刑场。孝文帝太和中李安世出任相州刺史,境内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百姓,安世施计诱捕波及子侄30余人,斩于邺市[126]。乃州市刑人之例。
  《魏书·刑罚志》记孝文帝慎刑,云“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知北魏军镇可行大辟,有市处刑场亦应设于市。
  据《魏书·辛纂传》,北魏末年,纂转任荥阳太守,郡民姜洛生、康乞得为境内大患,纂伺机擒获二人,“枭于郡市”。郡同样刑人于市。
  北魏时县亦可定人死罪。《魏书·长孙虑传》[127]载,虑父真误杀其母,“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命旦夕,……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求以身代父命。孝文帝特恕死从流。所谓“重坐”,据辞称与孝文帝诏令实指死刑,可证县有权定囚犯死罪。死罪一经皇帝勾决,便在原审处行刑,县若有市,刑场自然设于市。《魏书》卷77《高谦之传》载孝昌初年,谦之行河阴县令,有人以瓦砾假作钱诈买马后潜逃,诏令追捕,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借以搜捕藏匿于围观者中的真正罪犯。此次虽为诈刑,仅囚犯为假冒,其他均应循常制,刑之县市亦是通行的作法。
  北齐、北周亦设刑场于市。河清年间制订的《齐律》、北周保定三年(563年)的《大律》均有明文规定[128]。齐天保中上承北魏以邺都东市为刑人处,崔  妻冯氏及元氏老幼千余口均死于此[129]。隋制不详,不过若干事例说明杨隋亦循旧制:仁寿中蕃客馆的庶仆、主客令等均被棒杀于长安西市;大业九年(613年)八月,杨玄感兵败被杀,磔其尸于东都市[130]。
  刑人于市在北朝虽很普遍,有时亦在市外某处杀人,如都街。《魏书·阉官·宗爱传》载太武帝曾“诏斩(仇尼)道盛等于都街”,即是一例[131]。不过,这些非定制。另针对贵族、官员,尚有隐刑,即秘密处决,兹不详论。
  行刑日期也有讲究,一般要等到立秋后、冬至前执行。北魏前期并未依此行事,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率由旧章,“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孝文帝从之[132]。此后一直遵行。《魏书·薛辨传附薛庆之传》记载,庆之任廷尉丞,夏日曾于廷尉寺傍捕到一狐,如何处理,一说速杀,一说“以长育之月,宜待秋分。”此事发生在熙平初年。杀狐尚留心时节,断狱更应如是。北周施政依月令[133],亦冬季行刑。《隋书》卷66《裴政传》载,北周时政为少司宪,“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可证。
  招致极刑的罪名甚多。奚康生被处斩,据他说“我不反死,汝何为哭也?”当以谋反定罪。这在当时属重罪之首,一旦出现,立斩不稽,亦不拘时日。奚氏被斩,时值春三月,依常例不当行刑,因被判谋反,从速处决。史载刑于市者不少是因类似重罪:北魏末年被斩于洛阳市的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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